五、 BAS系统的检测与调试的监理: 1.
BAS系统检测调试前准备工作:(测试的条件)
1.1 系统的设备、器件、线管、线槽和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线缆
的敷设与接线、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系统检测应在建筑给排水和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
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 传感器:每种类型的传感器应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当少于10台
时, 应全数检查。
? 执行器:每种类型的执行器应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当少于10台
时, 应全数检查。
? 控制箱(柜):对各类型控制箱(柜)应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当
少于10台时,应全数检查。
1.3 检查施工方调试方案编制完成;调试组织落实,调试人员到位;有调试紧
急预案并已经被审核通过。 2.
空调与通风系统检测:
2.1 空调与通风系统检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的第6.3.5条规定。
2.2 对每类机组按总数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应
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测机组的合格率应为100%。 2.3 新风系统监控功能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送风温度控制; ? 送风相对湿度控制; ? 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 ? 电气连锁控制; ? 报警功能等。
2.4 定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回风温度(室内温度)控制; ? 回风相对湿度(房间相对湿度)控制; ? 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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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风阀、排风阀、回风阀比例控制功能; ? 电气连锁控制; ? 报警功能等。
2.5 变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送风温度控制; ? 回风相对湿度控制;
? 送风量控制(包括静压法、压差法、总风量法等); ? 回风量控制; ? 新风量控制;
? 室内(或使用区域)温度控制; ? 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 ? 连锁控制功能; ? 报警功能等。 2.6 热交换系统的检测:
2.6.1.热交换系统检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
第6.3.9条规定。
2.6.2.按系统应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测机组的合格率
应为100%。
2.6.3.热交换系统的检测内容: ? 系统各类参数; ? 系统负荷自动调节功能; ? 系统设备顺序启/停功能;
? 管网超压报警、循环泵故障报警和安全保护功能; ? 能量消耗统计记录。
2.7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要点:
2.7.1.BAS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
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的检测
2.7.2.应着重检测BAS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
备(风机、风阀、 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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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2.7.3.系统对各类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设备的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的监测、
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数据读取、历史数据读取、现场测量观察和人为设置故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
给排水系统检测:
3.1 给排水系统检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
第6.3.8.条规定。
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
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测、记录、控制和报警检测,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来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整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情况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3 对每类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按其量50%抽检,且不
得少于5套;当总数小于5套时,应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测机组的合格率应为100%。 3.4 变频器恒压给水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供水的恒压控制功能; ? 水泵切换功能; ? 各水泵运行状态监测; ? 超压报警、设备故障报警;
? 设备运行时间累计和维护报告提示功能、各泵运行时间均衡功能。 3.5 排水监控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依据污水池液位,检测排水泵启/停控制的正确性; ? 备用水泵的切换功能; ? 各水泵运行状态监测;
? 污水池高低液位报警、水泵过载报警与保护;
? 设备运行时间累计和维护报告提示功能、各泵运行时间均衡功能。 4.
公共区域照明系统检测:
4.1 对公共照明监控系统应按照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且数量不得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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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当总数小于10路时,应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应为100%。
4.2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 照明设施和回路按分区与时间开关控制功能;
? 照明设施和回路按室外照度、室内有人与否进行开、关或照度控制功能; ? 中央工作站对照明设施或回路的运行状态监视、用电量和用电费用统计
等管理功能;
? 当市电停电或有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应照明回路的联动配合功能; ? 检查公共照明手动开关功能。
六、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与联动监理: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与联动准备工作:
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相关的各类设备安装系统的实物量安装必须全部安装
到位,并工程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2 子系统(各类专业设备)安装后经过本系统调试结束,并符合设计要求; 1.3 中央工作站和分站内的BAS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通过监理验收合格; 1.4 要有相关各专业的、有调试资质技术人员对各子系统进行调试,并通过监
理验收合格;
1.5 施工单位在整个系统调试联动前,应编写调试大纲,并通过监理验收合格。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检测:
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检测应符合国家标
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6.3.12条的规定; 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讯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讯的方式相联时,
应在工作站观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可控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发命令时的系统响应状态。数据通讯接口要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3 数据通信接口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 智能化机电设备通信接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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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系统的通信接口检测;
? 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检测;
? 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3.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分站间联动检测:
3.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339—2003第6.3.13条的规定;
3.2 对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应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被检测项目的合格率应为100%。
3.3 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分站)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进行检测时,主要检测
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测量数据信息、故障报警
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对控制设备进行远动控制和管理的功能。中央管理工作站的远动控制功能测试为每类系统被控设备20%抽检。测定远动控制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响应时间。
?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
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三个月。 ?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的打印功能。 ?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
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处理应直观。 ? 对操作权限检测,确认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七、 旁站监理与平行检验: 1.
旁站监理:
1.1 设备材料验收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1.11 乙供设备材料验收的旁站监理,验收时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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