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设备购臵费:指学校购臵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臵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设备购臵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0%。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粉饰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费等等。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5%。
7、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的电话和手机费。
8、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和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
第一节 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
第一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 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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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州、县财政、家长按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筹措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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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或改善寄宿制学生生活条件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条 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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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
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4、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
5、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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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 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校长、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教会接替人员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局领导、计财科等相关人员进行监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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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小组 组长:白云升 副组长:王振宇 组员:邵亚明 程怀宇
学校预算管理小组 组长:白云升 副组长:王振宇 组员:邵亚明 程怀宇
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小组
组长:白云升 副组长:王振宇
学校内部控制小组 组长:白云升 副组长:王振宇 组员:邵亚明 程怀宇
学校档案管理小组 组长:白云升 组员:邵亚明 程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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