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覃正宇 乙方: 住所: 主要负责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务顾问服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在甲方或其关联机构募集资金、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发行”)过程中的咨询和顾问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任。
2、乙方的服务内容包括:
(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甲方提供产品发行过程中的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建议方案。
(2) 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向甲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积极与甲方进行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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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甲方组织投资者的相关培训、会面等推介活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乙方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予协助。
第二条 顾问服务费
1、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以下称“顾问服务费”),具体方案如下:
(1)顾问服务费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甲方按乙方客户实缴资金规模的【】%作为顾问服务费,按【】年给付。当甲方管理的基金根据该基金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管理费时,甲方指定该基金直接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首年顾问服务费为基金管理费【】%中的【】个百分点,第2-5年的顾问服务费为基金管理费【】%中的【】个百分点。
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前提下,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收到每一期顾问服务费后,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向基金开具合法发票。 第三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1、双方对于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获得的另一方商业信息,以及本协议的存在本身,双方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充分、有效的保密措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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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与基金的推介和运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提供方或第三方作者所有,接受方有权用于本协议约定之目的,除此之外,除非提供方明确表示,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文件、资料或工作成果不得被解释为提供方向接受方授予有关该等文件、资料的任何知识产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妥善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以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
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要求后30日内未能纠正并采
取充分的补救措施,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 给甲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6层 传真:010-63221188 电话:010-63221100 收件人:
(2) 给乙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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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收件人:
2、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上述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2)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及
(4)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合理的律师费等支出。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上述相关条款应中止履行。如果该等条款的内容不影响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
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方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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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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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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