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背本协会宗旨,损害本协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本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四)提请本协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有权取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六)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要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七)对本协会理事的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 (八)可自愿退出本协会;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与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定缴纳会费;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协会的最大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表决本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3/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缓解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和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可决定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撤销荣誉称号;
(十二)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工作和组织能力;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理事长人选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财务报表; (五)检查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六)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和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
本协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室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四五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制日起生效。
张树森:现在章程草案已经宣读完毕,有发表意见的可以发表,如果没有我们现在进行表决,同意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也没有。我们这个会议一致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选举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第一界监事会监事,表决通过会费缴纳办法。现在审议通过大会的选举办法,请工作宣读选举办法。
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节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待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50人,监事会监事3人,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组织实施。
二、出席本次会员大会的会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超过应到会员的三分之二,方能选举。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实行等额选举。
四、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集中多数会员的意见,确定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和监事会坚实候选人名单。
五、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选人名单,经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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