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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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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使这些行为得以及时纠正。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及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通过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情。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受聘律师如发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明显增大诉讼权利明显扩大,依法享有围绕辩护工作收集证据材料的重要诉讼权利,即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这一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等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程序性文件。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文书。诉讼文书的查阅,可以帮助律师审查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查阅、复制,则可以帮助律师掌握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为律师从总体上分析案件了解事实,收集证据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调查取证权也始于该阶段。当证据材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证人又不愿意配合或律师无法收集材料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该证据。可见,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证据调查权和申请调查权,上述权利是律师辩护的前提条件。因为纵观刑事诉讼全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发现、收集证据、展示、质疑证据、确认、运用证据,以证明、推理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律师通过上述权利的行使,可以让律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特别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为进入审判阶段作充分准备。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律师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形成的辩护意见,在与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时也往往容易被认同和采纳。有些案件,如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争取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明显辩护效果的范例。

(三)法院审判阶段。

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大多产生于此,故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因此,律师在这一阶段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以往陈旧的庭审方式中,审判人员与公诉人在实质上共同行使控诉职能,律师的权利十分有限,法院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现象较为突出。律师辩护仅仅是作摆设、走过场,作用微乎其微。改革后的庭审方式使控、辩、审三方成为刑事诉讼的三大支柱,审判人员以居中裁判的身份主持法庭审判,其审判职能与公诉人的控诉职能各自独立,相互分离。控、辩双方在庭上充分示证、质证,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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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显其能,审判人员以此调查案件事实,并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无疑,改革后的庭审方式给律师辩护带来了无限生机,也使辩护律师有了一个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大显身手的法律平台。尽管控辩双方在力量对比上还存在失衡,但律师出庭辩护,因法律知识的丰富,诉讼权利的广泛,辩护技巧的熟练以及对其证据的收集与识别、证据的运用、对案情的分析和把握等综合能力较强,所以庭审中辩护律师仍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及无法比拟的优势。律师往往能就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朝有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方向发表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使法庭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正确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体现在律师通过参加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人民法院冤假错案,以及减少司法机关的讼累。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履行辩护职能,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进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率、经济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实施,无疑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带来了勃勃生机。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察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察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察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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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出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8]

(五)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严格依法执业,不要曲解法律,以迎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的不合理要求。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恪守执业理念和执业纪律,自重自爱,珍惜自己的执业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不得为迎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而曲解法律,更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违背事实、践踏法律,而使自己丧失信誉或被追究刑事责任。[9]

(六)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证罪的不合理规定成为律师辩护的绊脚石,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加剧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失衡.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的行为,毋庸置疑,能够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律师,在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和检控方接触证据和证人的机会要远远多于律师,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仅仅规定了律师的伪证罪,却不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伪证罪使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从而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但重要的是律师自身要具有良好的执业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10]

(七)对于那些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对律师作用存在偏见抵触情绪较高,并给律师执业制造障碍、非法干涉甚至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办案人员,既要据理力争讲究原则,又要把握分寸注意策略.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从实践上看,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律师辩护的偏见,加之法律上的歧视,使得辩护律师该辩的没法辩,法官对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该采纳的不采纳;更有甚者,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非法追究律师刑事责任,律师因辩而惹祸上身。此时律师既要据理力争讲究原则更要把握方法和策略,以免遭受“职业报复”。

[11]

我相信,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逐渐改革与完善,以及刑事诉讼实践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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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所起的作用将会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杨开湘《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60页

[2]龙宗旨《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440页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4]陈卫东、刘计划、石献智:《理性探讨 友善交锋 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律师》第2002年第2期。第28页

[5]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中国律师》,1996-07.69 [6]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http://www.nglssl.com,2007-4-18 [7]佚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 [8]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www.law010.com,2007-4-18

[9] 田文昌:《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1期第9页 [10]刘希贵:《律师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1页 [11]实现辩护权与控诉权地位平等的设想,http://www.9ask.cn, 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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