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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含现金股利的股权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对于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企业在购入股权(股票)环节所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作为购入企业股权(股票)的计税基础。 企业购入股权(股票)中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相关政策的梳理。企业购入股权(股票)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按实际情况一般分为三类,即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企业购入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购入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无论投资企业是以现金还是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购入的股权(股票)要么作为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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