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标准予以补偿。
对本办法附件二未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应当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由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征地调查进场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突击建设、栽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产权归属支付给合法产权所有人。产权不明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
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搬迁补助等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产权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户,按拆除房屋原面积每平方米3元/月计算。
三、对被征地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按150元/台标准计算,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燃气移位费,凭发票足额支付。 附件二:
金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木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实际补偿时,按使用情况进行折旧)。 二、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有钢筋),根据管径大小分级补偿:
(一)直径60厘米以下的,每米180元;
(二)直径60厘米以上(含60厘米)至100厘米以下的,每米260元;
(三)直径100厘米以上(含100厘米)的,每米330元。 三、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
(一)砖混结构明渠50厘米以下的每米55元;50厘米以上(含50厘米)至80厘米以下的每米65元;80厘米以上(含80厘米)的每米75元;
(二)水泥板明渠60厘米以下的每米40元;60厘米以上(含60厘米)至100厘米以下的每米60元;100厘米以上(含100厘米)的每米80元。
四、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 (一)水泥板护坡每平方米20元; (二)石驳岸每立方米190元。 五、道路补偿:
(一)泥石路厚度10厘米的每平方米6.5元,厚度20厘米的每平方米13元;
(二)沙石路厚度15厘米的每平方米17元,厚度20厘米
的每平方米21元;
(三)混凝土路厚度15厘米C25每平方米40元。 六、其他设施:
(一)室外水泥地每平方米10-12元,室外砖地每平方米8元;
(二)围墙(连墙基): 1、空斗围墙每平方米15元; 2、实砌围墙无压顶每平方米25元; 3、实砌围墙本瓦压顶,每平方米35元; 4、实砌围墙玻璃瓦压顶,每平方米45元。 (三)水井:
1、砖砌井每口350元; 2、钻眼井每口150元。 七、坟墓迁移费标准: (一)棺木每只450元;
(二)骨灰盒(缸)每只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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