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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宗旨和目的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与操作的技艺;
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力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 提高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性;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个方面的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权力机构 ——大会
由所有缔约国组成(187个);
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之间插入的非常会议将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
每个缔约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由多数票表决通过;
大会会议详细审议该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其他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管理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是对负责的常设机构,其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任期3年。当选国分成三个部分:
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
美国、俄罗斯、法国、加拿大等。
在提供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设施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国家;
中国、埃及、印度、墨西哥等。
保证地域代表性的国家;
巴基斯坦、古巴、阿尔及利亚、韩国等。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世界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宗旨:
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
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 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 国际航空电信协会 (SITA)
主要业务是向各航空公司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合资性组织(1949年)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980年)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1990年)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991年)
第二节国际民航法规
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
确认国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理及仲裁;
哈瓦那公约《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
内容与巴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有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主要提出赔偿限额的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在于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1947年4月4日生效
目的: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防止滥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
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卫世界和平;
国际航空法的系列组成
以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系列。它是航空法领域的宪章性文件,现在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是依此公约建立的,是以纯粹的民用航空规则的形式出现的;
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其一系列文件组成的“华沙体系”,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是航空刑法系列,它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订的三个关于空中犯罪、劫持飞机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FAA和JAA
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JAA-欧洲联合航空局
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FAA职责 FAA总部
负责整个机构范围内的政策、条例和程序的制定; 对所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控制和评估; 负责领导一些需集中完成的业务工作。 地区机构、航空中心
地区机构行政上隶属总部的系统运行部管理,属执行部门;以美国本土地理区域划分;航空中心是一个专门机构,也划分地区机构这一层次;负责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FAA法规和文件体系 法规类
1. 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 2. 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 3. 专用条件
4. 联邦航空条例修正案 5. 适航指令(AD)
6. 技术标准规定(TSO) FAA法规和文件体系 非法规性文件 1. 指令 2. 咨询通告
3. 规章制定建议通知
4. 使用问题报告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欧洲联合航空局JAA目标和机构
目标
各成员国通过在规章制度方面合作,确保同等高的航空安全水平; 促使成员国之间公正和平等地竞争;
达到费用低廉的安全性和最低管理负担的目标,以利于欧洲工业的国际竞争, 机构 JAA理事会 JAA委员会
(3)7个行政管理部门和6个业务部门
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条例”和“规章”
三、适航指令及其适航指令的具体执行 四、法规性文件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颁布,1996年3月1日实施
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条例”和“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5发布,1987.6.1起实施 2.中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1997.10.21发布并实施
3.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1997.10.12发布并实施
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包括管理规则和适航标准两方面 民用航空规章(节略)
将各类规章按15大类分别编组并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规章” 结构号公布。同时,也习惯用CCAR称 呼。部分重要的但不属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 此范围内,例如:
行政程序规则CCAR1—20 航空器CCAR21—59 航空人员CCAR60—79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CCAR121—143
学校和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CCAR144—150 管理规则CCAR181—199
三、适航指令及其适航指令的具体执行 适航指令(简称CAD),由民航局适航司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
适用于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 适航指令编号的含义
CADXX - XXXX - XXRX修正案39 - XXXX
适航年度机型机型当年第X次修改流水号 指令 编号 代号 适航指令
编号 流水号 例:CAD90-B707-03修正案39-0079
含义:1990年颁发的波音707飞机第三份适航指令,CCAR第79第修正案 适航指令的发送
适航司
民航局机关的有关单位地区管理局适航司
所管辖地区的有关单位
四、法规性文件体系 1.适航管理程序(AP) 是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2.咨询通告(AC)
对政策一件某些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3.适航管理文件(AMD)
适航部门与航空营运人及有关部门联系时使用的文件形式 4.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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