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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船舶抵押贷款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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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船舶抵押贷款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从银行近期发生的船舶抵押贷款诉讼中,发现银行接受船舶作为贷款抵押物比一般抵押贷款更加难以控制风险。一方面由于船舶流动性大,易折旧灭失,难以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船舶上存在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的船舶优先权,在诉讼和执行中限制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关注船舶抵押贷款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一、关注船舶的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二、关注登记机关与船籍港所在地的一致性

鉴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在建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地方

海事局。因此对于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与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或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应特别予以关注,避免出现抵押登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三、关注重复或虚假登记的情况

鉴于《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在建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或随着工程进展船舶价值显著增加而再次设置抵押,并申请办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可进行登记。因此银行应关注在建船舶的进展情况,防止和避免船舶重复或欺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 四、关注抵押船舶的真实所有权

我行在接受(在建)船舶抵押时,应确保抵押人对(在建)船舶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总长、型宽、型深)、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如果抵押人未申请办理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我行可以通过审查船舶建造合同来确认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同时还应当特别关注抵押船舶是否属于私人出资购买后挂靠企业的情形,如果属于此种情形的以后处置抵押船舶时将可能遇到巨大的阻力。

从我行近期发生的船舶抵押贷款诉讼中,发现银行接受船舶作为贷款抵押物比一般抵押贷款更加难以控制风险。一方面由于船舶流动性大,易折旧灭失,难以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船舶上存在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的船舶优先权,在诉讼和执行中限制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关注船舶抵押贷款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关注防范船舶被扣押或修理的风险

船舶被扣押或或修理后,银行的贷款债权、抵押权由于排在留置权、优先权等之后,所以得不到充分及时的清偿。因此建议银行在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规定:发生扣船构成违约事件,银行可采取贷款加速到期等救济措施,同时约定:如果船舶修理费超过一定的限额,船东有义务通知银行,否则构成违约。 六、关注油污损害的风险

油污损害的风险是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因此,建议

建议船舶所有权人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以减轻船舶所有权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 七、关注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船舶没有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因此,建议明确:

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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