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省建管局关于《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记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92号)、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办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阴市和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2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6、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已使用过的起重机提供改造、大修情况资料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发放产权登记证与产权标志铜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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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则见附件七)。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施工现场安装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提前一周到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理安装告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 2、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和复印件、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4、产权登记证原件、安装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5、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施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返回经受理的《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一份(安装单位要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单位提交此表方能进行检验)。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验合格后,应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的检验,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施工项目管理安监站受理的《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2、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发的地耐力强度报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
3、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另部件检查的检查表、安装单位自验报告;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单位根据需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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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的检验单位审查完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通知书,检验不合格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注明不得使用。检验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给安监站、一份安装单位存档、一份使用单位现场安监资料存档),同时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施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表》一份(附件三) 2、相关起重机械司机操作证、指挥证复印件; 3、起重机械安装质量自验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4、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复印件; 5、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管理制度; 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安监站签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附件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见附件七])。 (五)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
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拆除前一周内,必须到施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六); 2、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拆卸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除方案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提供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复印件、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拆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拆卸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拆卸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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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6、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安监站退回产权登记证原件。 (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
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必须持产权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的注销。
1、建筑起重机械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实施
自2008年 9月1日起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将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施工、监理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各产权单位、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应全面启动“无锡市起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 软件程序,做到相关资料信息管理与电脑网络系统管理相结合,及时准确反映我市起重设备使用管理的状况。根据省局要求,各市(县)、区安监站每季末30日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附件五)报市安监站总师办,市安监站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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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制造 许可号 规格型号 (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厂家地址 产权单位 地 址 法人 (产权人) 联系电话 设备检测 单 位 检测日期 (新购除外) 企业简介(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以及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内容可别附页): 受理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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