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月以下全托为1:3—1:5 日托为1:4—1:5 18个月以上全托为1:4—1:4.5 日托为1:6—1:7
9.所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婴幼儿年龄特点,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0.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婴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11.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3.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每年体检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三、办所经费
14.托儿所(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5.托儿所(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6.托儿所(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17.婴幼儿在入所(班)之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收托。 18.编班人数:
婴儿班收托4—12个月龄的婴儿,人数不超过8人; 小托班收托13—18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2人; 中托班收托19—24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6人; 大托班收托25—36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 19.托儿所(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 五、所务管理
20.托儿所(班)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1.实行所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所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所长和教师。
22.应根据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以保为主,保教并重,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关注个别差异,积极开发婴幼儿潜能,促进每个婴幼儿健康发展。 2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4.凡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举办托儿所(班)的,仍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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