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住宅占地应不超过30%。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低层住宅占地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应超过50%。 5.3.2.7 住宅建筑风格:
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并体现对地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3.2.8 住宅建筑色彩:
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社区色彩应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宜参照《常用建筑色》(02J503-1)、《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3.2.9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3.2.9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3.2.9
住宅层数 低层(2~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9~22) 注: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建设分区 Ⅰ类 40 35 30 25 Ⅱ类 45 40 35 30 5.3.2.10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6.2.10规定: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3.2.10
住宅层数 低层(2~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9~22) 建设分区 Ⅰ类 0.8 1.4 1.7 2.8 Ⅱ类 0.7 1.2 1.5 2.5 注:①若低多层混合,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③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5.3.2.11 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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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1.1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村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5.3.2.11.2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住宅之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4m;
(2)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3)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3.3 住宅建筑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3.3.1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 5.3.3.2 住宅空间
5.3.3.2.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5.3.3.2.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3.3.2.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3.3.2.4 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5.3.3.2.5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3.3.2.6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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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3.3.2.7 尊重农村习惯,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7m,宜为2.8~2.9m,不应高于3.6米。局部净高小于2.7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3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0m。
5.3.3.2.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3.3.2.9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3.2.10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
5.3.3.2.1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3.2.12 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 5.3.3.3 住宅结构
5.3.3.3.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3.3.2 根据国家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5.3.3.3.3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3.3.3.4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3.3.3.5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与屋顶材料。
5.3.3.3.6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3.3.7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3.3.3.8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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