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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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于开展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开展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的,根据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发生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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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基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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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四)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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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条 申请上市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已完成公开上市;
(三)对于采取协议控制、股权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其在中关村的经营实体上一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比应超过境外上市企业收入或利润的50%。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当年度“独角兽”企业;
(二)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
(四)并购方为新三板企业的,其并购行为需最终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不超过2亿元,下同)、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融资租赁机构应与中关村管委会达成战略合作,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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