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每天至少三次通过各派出所监控室内的摄像机对派出所内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值班记录本上记录。
(四)监控根据掌握的社会公共安全、治安动态监控信息,做好信息研判工作,为派出所监控室调整监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提供预警依据。
(五)指挥中心每星期进行一次记录检查分局及各级监控系统机房的设备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六)相关使用部门发现监控系统故障的,要及时向指挥中心报修。
第十二条 派出所监控管理工作要求: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监控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好保洁工作。
(三)监控室内,未经许可不得关闭任何监控系统设备,不得在监控计算机上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更改监控室内设备连接及系统设置,不得擅自增加电源负载,确保监控室监控设备的运转正常。
(四)监控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根据辖区治安特点适时调整重点时段监控力量。
(五)监控室应确定各监控点的监控范围、重点监控地段和时段及日常定位、主要监控内容,并充分结合系统功能,确定电子巡逻的操作方式,详细填写《监控点摄像机功能和巡逻方式表》(详见附件1)。
(六)各派出所应组织专门力量,根据监控区域状况和治安形势变化,结合相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监控的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合理设置监控点的图像切换、摄像机预置位,变更相应监控点的电子巡逻操作方式,并及时修改《监控点摄像机功能和巡逻方式表》(原表需存档)。
(七)监控室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上岗,应首先对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检,逐一检查辖区内监控点设备运行状况,并记录巡检结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根据《监控点摄像机功能和巡逻方式表》确定的电子巡逻操作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监控点实时监控操作。
3、在接到报警信息或上级指令,应立即将监控图像切换至相应监控点,进行实时跟踪监视,并根据监控信息及时进行处警指挥或信息反馈,同时填写《治安视频监控情况记录》。
4、监控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监控范围内有案件、事件发生或有可疑人员、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填写《治安视频监控情况记录》,做好监控录像资料保存工作,做到文字记录和录像资料相配套(对可疑人员、异常情况的记录,也可使用截图方式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应定期以刻制光盘或转存大容量存储介质的形式进行归档统一保管。
(八)派出所结合路面巡逻,使之与监控室操作人员紧密结合,路面巡逻队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到监控室指令,应及时赶赴现场处警。
2、在巡逻或出警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监控室操作人员,以便及时调整监控范围,获取更多现场信息。
3、巡逻过程,应注意发现监控点的前端设备情况,发现设备有损坏的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控室操作人员。
(九)监控室应在每月25日前做好《监控系统运行效果报表》的填写、统计工作,并上报分局办公室。
(十)监控室应建立和完善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1、监控室值班制度;
2、监控室机房管理制度;
3、监控室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受益单位业主可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自我管理权限,在派出所的指导下可浏览监控图象信息,提高自建自控自管的积极性。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 分局指挥中心负责牵头,职能部门配合组织派出所和使用监控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培训,制定监控操作人员培训纲要,确定培训内容、计划及相关公安业务知识和监控系统操作技能,并填写《监控操作员培训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 派出所和使用监控单位负责监控室系统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实战应用培训,分局指挥中心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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