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300万美元转让给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海运提单上写由出口商的指定人成为提货人,上面不写明提货人的名称,商业发票上只写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作为发货方。
方法二:埃及客商开一张深圳金环进出口规定为收益人的一张信用证,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又以这张信用证为基础,要求当地开证行再开立一张以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另外一张信用证,这叫背对信用证,这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不知道吧货物发到埃及去了,埃及也不知道有一部分货是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防止了泄密。
6.上海某公司接到一份新加坡XX银行开来信用证,货运南非德班,金额96300美元,信用证列有二项特殊条款:
一、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
二、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 试用国结算的知识分析这两个条款对托运人的影响 答:(1)条款1上海——德班航程有一个月,不可能发生单据迟于班轮到达,所以进口商无此实际需要(要求把单据先寄给进口商)
(2)条款2要求将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使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也不应该接受
也就是托运人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托运人可以要求停运,但现在托运人写成进口商了,本来托运人是出口商,将来一旦进口商拒付的话,船运公司把货物退给托运人了,而现在的托运人反过来写成进口商了,所以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
(3)该信用证中二条款是加强在出口商头上的紧箍咒,极易造成被动甚至受骗上当的局面风险极大。应该认真对待,除非是信誉十分可靠的客户外都应要求删除,以防患于未然。一般情况下,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就应该是出口商,海运提单一般要寄给银行,通过银行来付款赎单,提单不要直接寄给进口商,寄给进口商以后,银行就控制不了它,出口商也控制不了海运提单,因为进口商拿到海运提单就控制了货物。 要求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而且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这是明显的有欺诈嫌疑。
7. 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付款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 为该业务的代收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
答:(1)美方将付款条件由“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改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是为了处长付款时间,争取资金时间利益;
(2)美方指定the Bank of New York为代收行,是为了便于从代收行外取得融资,如采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进行融资。
8. 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提出索偿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索偿要求是否都符合保函条款,在付款前征求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个星期后G银行才与P取得联系。P通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不符合保函条款,结果G银行拒绝向B偿付。试分析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G银行的做法不正确。(1分)银行保函是担保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旦开立就与申请人无关。(2分)G银行应该独立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的条件,决定是否付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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