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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集中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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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培训教案

一、编写原则

(一)新: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案例,新的教育思想(十七大报告) (二)精:讲重点、难点,讲精要避免面面俱到,避免过多的理论

(三)实:联系实际。联系我国的实际,联系教育实际,联系教师实际,联系本地实际,联系教育法的实际。用案例说明理论,避免空洞说教。 二、本书的编写脉络 以教师为主线,作为一名教师应知应会的教育法律知识,包括教师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如教师与教师维权,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还考到教师的主要活动,如教师资格的取得,教师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的工资福利、法律救济等。

三、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法概况

1986年第一部义教法 ; 日本1947年义教法;我国于2006年修订义教法 (二)义教法的作用:

1、明确了权利和义务;2、明确了行为标准; 3、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保障:保障了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障了学校办学条件;保障了教师工资;保障了教育经费;保障了管理

(三)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比较 1、形式上的变化

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实施细则》共同构成 2、结构上的变化

旧法不分章节,新法分8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同时把“学生”提到了前面,突出了以学生为本。 3、条文数量的变化:旧法18条,新法63条。 4、内容上的变化

表现为新内容、改内容、减内容 (1)新内容

①引咎辞职(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引入“问责制”

2 均衡发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经费投入;师资力量 不设置:重点非重点

3不得改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 校中校,一校两制 独立设置

4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A素质教育;B学生可塑;C预防犯罪 5公益性(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全局性;B全体性;C利益性;D公共性;E公平性 6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7贯彻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性实践相结合。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军人、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保障(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9法律责任

A、政府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B、学校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C、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学校安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全责任主体 2、改内容 (1)保障体制的改变(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旧法为国家、学校、家庭、社长予以保障,新法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收费的改变(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法不收学费、杂费”。 (3)管理体制的改变(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旧法“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新法“省统筹、县管理”

(4)教育方针的改变(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旧法“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新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经费的改变(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单列

(6)学制的改变(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旧法“可根据发展状况确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新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7)财政拨款标准的改变(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旧法“两个增长” 新法“三个增长” (8)“师范教育”改为“教师教育” 3、减内容

(1)旧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删掉了。

(2)旧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删掉。

(3)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删掉。

三)新《义教法》的新精神 1、突显了以人为本。

在学校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权利为本。 (1)有30条提到学生、儿童、少年。 (2)第二章“学生” (3)平等(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均衡发展(第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突出了政府的责任

(1)直接提到政府70处。 (2)问责制(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政府的保障责任 1经费保障(第42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2权利保障(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12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2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17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条件保障(第1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4人员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待遇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7办学保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3、突显了公益性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2)任何人可以控告。公益性诉讼(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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