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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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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综合测评 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 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共总就业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领导审核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道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名单,报相关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 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八条 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在内的6—7人的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小组在测评过程中要接受学生监督,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系各专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学金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五条 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算;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六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综合测评小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凡在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等奖分别加0.4分、0.6分、0.8分、1分,二等奖分别加0.2分、0.4分、0.6分、0.8分,三等奖分别加0.1分、0.2分、0.3分、0.5分,优秀奖分别加0.05、0.1、0.15、0.25分(院级减半);

2、凡参加实验操作大赛培训者经院方确认后加0.2分;

3、英语四级通过者不加分,大二未通过者减0.5分,大三未通过者减0.7分,大四未通过者减0.9分;英语六级通过者加0.5分。参加四六级口语考试者按A,B,C三个级别分别加上0.3、0.2、0.1分(此项不累计加分,可按最高分在不同学年度重复统计);

4、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考试加0.2分,二级考试者加0.5分,三级加1分(此项不累计加分,可按最高分在不同学年度重复统计);

5、评价学生的普通话等级,通过二乙加0.2、二甲加0.3、一乙加0.4、一甲加0.5(此项不累计加分,可按最高分在不同学年重复统计);

6、凡在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文学作品的同学,按相应级别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0.4分、0.6分、0.8分、1分,非第一作者按其相应的分数除以作者排序所的分数加分(每上交一篇稿件加0.01分,最高可加0.2分,如有抄袭现象,每发现一篇倒扣0.1分)。 第十七条 减分标准

1、无故旷课一学时减0.1分,累计8学时以上者,减1分; 2、迟到、早退每次减0.01分,累计8次以上者减0.5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有一门课程补考者(含劳动课);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第三章 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十九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去的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二十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二十一条 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竟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

500元,300元。

4、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5、教育部,财政部当年批准资助的其他竞赛项目参照2、3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之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竞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书,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 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学金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八条 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从遵纪守法表现、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劳动态度与表现、社会实践活动等几个方面对上一学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九条 二级指标加分标准 一、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情况。

大一阶段可按学生手册考试成绩加分:90—100加5分,80—89加4分,70—79加3分,60—69加2分,60以下加1分; 高年级学生可按平时表现加1-5分。 二、政治理论学习5分

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 三、干部任职表现10分

1、校干、院干、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满一年且工作合格者加10分;

2、班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且工作合格者加8分;

3、其他学生干部满一年且工作合格者(包括学生会各部门干事)满一年且工作合格者加6分,寝室长4分;

4、满半年且工作合格者按如上标准减半加分。不合格者按任职表现予以加分。干部兼职者,按最高限记分,不重复加分。 四、社会实践活动20分

1、参与学校社团者每学期加1分,参加多个社团不累计加分; 2、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者每次加2分,不合格者视情况加分; 3、参加校外公益活动者(如植树、献血、走进敬老院等)每次加1分; 4、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者按国家、省、市(县)、校(院)、班级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五、文体活动表现10分 (一)文化类

1、参加各类知识竞赛及征文比赛,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5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0.3分; 2、参加各种素质竞赛(如毛笔、钢笔、粉笔字、演讲等比赛)获得校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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