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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税务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此文件虽然已经失效,但后期修正只是略作调整,关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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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遵循了此文的规定。按此文规定,专用发票冲红的前提是“经认证”。 国税函【2009】6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作了修正,主要是发票认证期限问题:对于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规定有了新的调整: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此文件相比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增加了一条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情况下,销货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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