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无毐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医疗废物、商饮服修业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性审批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审批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服务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6、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建设部《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13-15%);7、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2、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100吨以上的运输能力;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5、具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的《备案登记表》。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服务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条件:1、申请人员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小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场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空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的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审批流程: 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二)移动、拆除、封闭、增减环境设施审批
审批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审批条件:1、环卫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申请书.2、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重建的选址建议书;3、不能异地重建的,提交同意交纳补偿费的证明材料;4、因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说明。
审批流程: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现场核查;4、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5、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6、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7、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三)城市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医疗废物、商饮服修业垃圾)处置核准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一条;3、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4、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5、《沈
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审批条件:1、能确定排放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2、运输车辆《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准运证》(在车辆资质认证以前,使用《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3、具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的《备案登记表》,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环境卫生责任状》。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元/吨 (辽价发[1992]197号、沈价发[2000]340号)
收费依据:1、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处置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5、《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批条件:1、回填申请一式两份;2、土地用途证明或有关部门的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0元/吨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4、沈价发[1999]144号
第七类施工许可审批,共有2个子项:
七、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许可
(一)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辽建发[2000]89号
审批条件:1、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3、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监理合同;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施工及监理企业资质证书;8、项目经理资质证书;9、资金、保证函;10、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审批大厅城建窗口申请施工许可;2、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3、审查材料; 4、符合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 审批时限:即办 (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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