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陕价费函[2004]18号
关于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陕煤安局发[2003]96号)收悉。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我省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函[2003]92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接受煤炭企业的委托对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煤矿进行安全预评价、对新投产的煤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各类煤矿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应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及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收取煤矿安全评价服务费。
二、煤矿安全评价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收 估 算 投 资 收 费 额 度 准 目 <3000 (含3000) 3-5 1 3000-10000 (含10000) 5-9 1.5 10000-50000 (含50000) 9-12 2 >50000 费 项 标 安全预评价 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 12-15 2.5 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以地质部门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额。
表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 收费标准 按相同投资额安全预评价收费 标准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额 表三: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煤矿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9(含9) 收费标准 (万元) 1-3 备注 编制安全评价表 9-30(含30) 30-90(含90) >90 3-5 5-7 7-9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注: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煤油、气共生矿井,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额。
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可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收费额。
三、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委托协议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四、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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