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资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 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 国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并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 建立工资分级管理机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里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 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帐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工
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 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各自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人员的见习期待遇执行。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合格的定级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 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晋升工资政策。对原已经按国家和省规定固定晋升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晋升了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固定晋升可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
(三)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执行工资待遇相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四)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相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参加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套改,其套改年限可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任职年限可按在岗聘用的时间计算机。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未聘及缓签期待遇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 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了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可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受过降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曾受过撤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曾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按照低1-2级确定,具体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确定。
现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现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务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以及飞行人员执行国家单独制定的工资标准。 体育运动员仍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
(十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
(十三)2006年7月1日尚未转正仍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 九、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的按现行工资审批权
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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