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跟对方谈,为什么你们现在才来接收大楼?对方谈,我们对市场感觉有风险,比较慎重,就观察了一年,觉得还可以,于是我们就来接收了。但是他们不给我,他们违约,那怎么办?我们工作人员只能把楼先处理了,就是这样的结果。于是我们不去评价公安,总之公安的理解就是经济纠纷。
战斗完以后,真正的开发商反映N次无果,只能又回到自力救济的路上,又组织了弟兄们,又怕弟兄们的行动太过张扬,就搀杂了自己的工作人员,不敢拿刀拿枪,怎么办?拿着板砖、半截的钢筋、铁锹,好象是在工地临时找的家伙往里冲。人家这次有防范,从河南的某少林武校,请了大概三十两个练武的小孩,大约十八九岁的年纪,穿着统一的练功服,手里拿着大刀。大刀子的形状,就是关羽的青龙偃月刀,稍小一号。自己焊的钢管,围成一个弧形挡在大厦的前面,外面两百多个的工作人员往里冲,小孩们等于是比划了一阵后,就纷纷跑到大楼里,两百多人冲进去。
冲进去以后中了埋伏,人家里面也埋伏了两百多人,于是在大楼里展开了激烈的肉搏。发生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正好是挪威总理访华期间,挪威总理恰恰入驻的酒店,就和他们大厦咫尺之遥。在国际背景之下,警察仍然不出警,仍然是在接到报案后,来了几辆警车,警察围了一圈,在这圈里,你爱怎么弄怎么弄,这就是我们亲眼所见的,在首都北京CBD地区发生的这种事件。
当时的记者到场,第二天《华夏时报》整版描述案件的始末。打完以后,因为人家有准备,咱们工作人员,肯定打不过这边拿刀的,
被打出来。败退完了以后,公安通过两边到警察局谈判,谈肯定谈不拢,人家出面谈判,都是西装革履,我这边代表投资人,也去谈判,谈不拢,人家一口咬定,我这合同有效,你如果不服要解除合同,根据仲裁条款,要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家非常有准备,做的合同很严密。
然后,谈不拢。楼也拿不回来,开发商与所有的合同对方合作无法进行,由此引发的小业主的包租协议,对小业主的回购协议,跟材料供应商的买卖合同,跟总包方的施工合同,跟分包方的施工合同,均无法进行下去。于是引发出一连串的仲裁诉讼,最终在最高峰的时候,总数是365个案子同时在打。于是最终,朝阳法院、中法、北京高法、铁路中院,N多的案子,最终集中到北京铁路中院执行。执行呢,包括给他融资的金融机构也纷纷起诉。最终执行,是把整个大楼拍卖给了机场。
在这个过程中,还夹杂着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儿,这个人出来取保候审一个月。这一个月过程中,他利用工商局的关系,把执照本身又恢复成他当法定代表人,恢复成以后,工商局就通知这边把执照交回去。然后我们很奇怪,怎么可能恢复成他?到了工商局一看,这人拿着这个东西就是说,他有内线,拿出有毛病的董事会决议,工商局一对,我们留档是没有毛病的,就把他挡回去的,第一次给他挡回去了。他就赶紧找自己的关系,就说,必须得接受他那个,通过关系,想掉包这个东西。
但是根据现在工商局的管理,都是要扫描进电子数据库,没有法弄,就由当时的一个市局处长,用个人的权力给他首批,把指标撤销换成他,就为这个事情,引发了有几十个投资人的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工商局去游行。换执照的事件十天,又迅速换回来,这中间的插曲也是在整个案子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好玩儿的环节。
那么在整个过程中,最终拍卖给机场。又和机场谈判,是不是能回购?机场这边开出来条件,国有资产不容流失,你如果能够找到五个亿,和我这段期间资本的利息,我可以把楼还给你。但是你找不到五亿,这楼只能这样。
目前,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在过程中,机场拿到了物业以后,就和盘踞在这个楼里的分子就谈判,现在已经换人了,我们是国有机构,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对方开出来的条件很简单,你付我两千六百万,把我物业公司整个买走,我不跟你打官司,于是乎,机场在万般无奈考量之下,找我们开会,全面分析了整个情况,竟然答应了对方的条件,跟对方签了两千六两百万的收购协议,还向对方支付了基本上足额的钱,把整个物业公司买回来。但是,不要忘记这帮人穿黑衣服拿刀的,收到钱以后,仍然不退出,目前还有相当的人占据在里面。
在这情况之下,整个案件目前没有结束,仍然在处理过程中。后来开发商,等于是和我们开会总结这个事情,谈到,经营权那帮人已经放弃了,不再主张经营权,他只是占住房子不走而已。现在实际物业的管理经营,又回到了原来的开发商手里。但这时候开发商的身份,就已经是事实上的物业管理者的身份,因为他资产已经没有了。而公
司还在,但资产没有了。在这种环境之下,考量你整个项目操作的过程。同时,被抓起来的老总,最终被法院认定是挪用罪成立,判了五年。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律师,因为我们刚才谈到了,整个的介入背景和介入的时间,到跨度几年的案件,到目前的程度,律师在过程中,处理诉讼也好,处理非诉也好,处理各种矛盾也好,我就问开发商,在过程中,你们对于整个事情有什么样的心得体会和感慨?开发商,实际投资人谈到了问题的实质,他说最大的失误,就在于这三页纸的协议。因为这三页纸的协议存在,就使得一、对项目失控,第二,对整个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设资金造价无序状态之下无序放大,也是失控的具体体现。第三,对于整个人员队伍的失控,使得最终他们接过来这个项目,也是费了很大的周折,才能实际控制,这个成本,是还严重的。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因为这三页纸的存在,使得公安本应该用刑事手段迅速解决的问题,演变为了一个谁也说不清的经济纠纷,因为人家公安有观点认为,他就算挪用、侵占了,但人家有50%的分利权,在我们看来,他是隐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之下,能不能够严格、直接按照所谓的侵占与挪用来定他的罪,公安内部有不同意见。虽然我们认为公安的观点有待商榷,但毕竟他在事件的过程中,造成了公安不出警,或者不能及时出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整个的案件还在进展过程中,但这个时候,我为什么这时候给大家介绍这个案例?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假如你们在我这个位置上,你们在当年开发商找你说,我被人黑了,这种情况之下,你们会怎么做?
房地产律师基础知识
一、房地产法律服务背景 (一)引言
从真正市场意义上讲,房地产的法律服务起源于1993年。那时我在北京市公证处做公证员,主要做房地产的公证。张学斌和朱茂元律师他们的中伦团队,当时是和天达律师事务所同时在北京房地产市场,做专业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他们两个竞争。
那么都分别跟我这边有业务合作,因为当时,司法部、建设部,包括北京市政府,有一些联合的强制性文件,要求涉外、涉港台的不动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这样我就和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包括其他零星的一些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就有广泛的接触。
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到96年,我就在整个房地产市场圈子人脉比较开,就下海做房地产律师,然后就和他们形成了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一直到今天。
(二)房地产法律服务的缘起及发展 1.初期阶段
房地产这个行业服务品种,缘起的时候比较简单,最早是中伦的律师团队,把香港律师楼售楼花的法律服务,引到了大陆。
从全国范围内,北京律师起步也是最早的。卖楼花这个词本身就是港词,就是拿着一幅画,画了一幅效果图。然后后面是一个户型图,
你买哪个楼,是在纸上做一个标记,然后交钱。在这种状态之下,实际上就是买了一幅画。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之下,有一种比较严密的保障,就是如何来实现从纸面到工地,最终交给手里钥匙的过程。大陆当时的发展商,是五花八门的人都在做。但是,绝大多数都没有经验,虽然第一波发展商,有港资、台资的成分。但是,更多也是没有作为的事情,也都是摸索出来的。
在当时北京占的份额比较大的开发商来看,多数都有外资背景介入。他们介入更多是一种理念,就是他们在海外见过,在期房,卖楼花这种市场是怎么做的,资金是怎么组织的。于是,他们就把大陆之外的做法,引到大陆内来。但是他们本身,并没有很多钱,更多是通过在大陆淘到第一桶金。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一开始的时候,核心的业务,就是一个,在销售阶段,给他们起草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和现场谈判。然后,延伸一点,就是说,等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
那么当时能够把控住市场资源,能够相对比较专业的来起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不多,有很多律师,他没有做过,都没有听说过。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有的律师,就率先把这个业务做出来,也应该说,实际上,也占领了不少的市场份额。
这个时间,应该进展到了1995的时候,到了1996开始,中国银行率先引入了按揭业务。以前的很多人买房子是自己存款,拿出来买房,那时候我印象比较深的,就给他们做的公证比较多的,一个就是
涉港澳台,有外资背景的人来买房,主要是港台这波人比较多。后来,就是一些明星,一些文艺体育的明星买房,因为他们有钱,走穴,赚的钱比较多。真正说老百姓自己买房,当时意识都没有。
那么后来等于到了1995、1996年的时候,中国银行就等于是把按揭制度引进来,做了一个试点。当时他们合作的律师楼,也是限于我刚才提到这个词。当时因为大家都不会,就想谁会借钱买房,心里也没有底。而且大部分老百姓都认为,为什么要买房呢?更多还是寄希望于自己供职的单位能够分房,所以那个时候,率先买房的,都是很有眼光的人。后来有一些具有外籍身份,或者说有一定比较特殊收入的人群,就意识到按揭买房的方式也很好。按揭这个词也是港词,后来我们称之为居民住房抵押贷款。
这块业务当时做的量并不大,只是一个试点。但是给律师多开辟了一块业务,就是按揭服务,根据银行的要求审查购房人的申贷资格,然后把各种文件整理整齐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银行说,你这个资格OK还是不OK,大概这么一个内容。这两块业务,就构成了北京房地产市场律师法律服务初期的主要业务品种:售楼、按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2000年。
2.发展阶段
(1)1999、2000年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变化
到了1999、2000年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些变动业务。其中主要就是说,有了一些开发商,做了半截以后做不下去了,需要把这个项目
转让出去。还有当时做了一个项目以后,其中学到一些经验,翻过头来,和一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来谈判,来拿这个地。
但是由于大家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房地产市场的范例,所以一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多了。它不像一开始的时候,大家可能对很多事情不明白,谈的相对简单。后来一看,房地产挺挣钱的,大家就说了,那不行,我提出各种条件。条件提出来多了以后,律师就发现,这里面其实有介入的可能,因为有的开发商不会谈判,或者说跟人家谈判的时候比较粗糙,形成的纸面的协议,在执行其他发现有很多不是很完整的地方。
这样的话,律师的服务内容,很自然随着行业的发展,就延伸到土地、征用和谈判的过程。这时候房地产的整个法律服务,相对来说,内容比较少。除了销售、按揭两个核心内容之外,衍生出来的拿地的谈判,和一些原土地使用方的协调,后期延伸的办房产证,中间还夹杂着一个业务,有的律师和银行的关系好,就协助发展商在开发初期,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哪个工程做抵押,申请一次的,叫做开发贷,在开发贷的过程中,协助开发商和银行进行谈判,进行合同的起草与审定,最终拿到开发贷的过程。这块业务,也是当时律师业务的延伸,但总的来说,在2000年以前,北京房贷市场上的法律服务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2)2000年后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变化
2000年以后,随着整个市场的热度非常高。而且大家开始意识到,做房地产的事情并不难。那么关键是拿到一块好地,拿到好地以后当
时的金融政策非常宽松,土地的出让金的征收政策也非常宽松。当时你可以只交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可以获得临时土地证。拿了临时土地使用证,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申请完了,是开发贷,进入到销售期。
销售期,虽然有预收制度,但是并不像现在卡这么严,还需要网签,就是说你不需要拿预收许可证之前,就可以以内部认购的形式从消费者回敛一大批资金。
这样他又发现,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不见得是全部建设面积的40%,我可以按楼座来算。比如说我这个小区10万平米,分四个楼,我可以一个楼一个楼的来核算40%,甚至,他按某一栋楼里面的好销的户型排队,按某一种户型,或者某一种门洞,比如说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按一单元的对应面积的40%交土地出让金,我就可以拿到一单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证照,就无限的分解。分解完了以后,他从银行回来金融支持,然后像一个杠杆似的,翘动整个项目的开发。
在这个过程中,就涌现出了上千家房地产公司。国营的也有,更多是带有外资背景,或者外资成分的一些民营的开发商。这种开发商,基本的体量就比较小,而且当时拿地很灵活,就是各出奇招,只要你自己跟那些有土地使用权的工厂、研究所、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学校,你拿到它的地以后,用各种方法把人家搬迁走,你拿那块地就盖。
所以在当时整个市场上的感觉,就似乎大家人人都在做房地产,到处在倒地卖地。在当时的金融机构,也是在1996年前后,中国银行
作为主要投资人,我承诺你,我在结算的时候,给你最大幅度的优惠,总包方很开心,我不会给你撂挑子,这块OK了。
又从销售部拿来所有的销售名目,看看房子到底卖给谁了。一看,是小业主多,还是集体投资客多。如果是集体投资客多,他们是怎么来的,是不是老总自己投资,有可能会引发后续,当你出现纠纷的时候,人家以买受人的身份翻过头来找你麻烦,这些都分析完了。认为,把老总拿下,是能控制住局面的,好,整个局面分析透了,我说可以跟他谈,由我出面,跟老总谈判。
也就是说,几张票你先看一下,看清楚了,OK,我告诉你,这意味着什么?我可以抓你。但是,组织上决定,可以放你一马,前提上你全面自觉的退出,把你掌握的公章、执照,所有的合同、资料,全盘交给我们的接收大员,交完了,这事儿算了。你怎么从九亿五弄到十四亿,这事儿说不清啊。后来这人想了想说,我考虑一下,第二天再谈。
好,第二天,他带他的律师,继续跟我谈。律师上来给了我一张纸,承诺函,先让主要投资人承诺,对他前期的销售管理以及提供的各种劳务,给一个六千万现金的补偿,特别注明此六千万为给付之债。
大家很清楚,什么叫给付之债?就是签条,就是我该给你,而不考虑你是否有其他原因,就变成签条了。其他问题他不写,也就是说他给你要六千万现金补偿,同时仍然保留着他根据三页纸的协议,向你分50%利益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说,不用问其他人,我就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我说你面前就两条路,要么你逼着这边抓你,要么你自己退出来,带着你黑的钱享受生活。
那个哥们说,不。从那天开始,把所有的公章、执照、材料卷走,不再出现。逼得投资人另行组成团队,强行接手公司。他只能够说,去了以后,一点点来补充这个东西,重新刻章。
当时快到年底了,根据公司章程,得重新开董事会,把程序走完,形成董事会决议,拿着各种文件,到工商局变更。当时我特别问了一下,我说这个操盘手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和工商局的关系怎样?得到的调查结论,说跟工商局的管理关系很好。我说,就做了两份董事会决议,一份有毛病的,一份没有毛病的,把没有毛病的交到工商局,然后,把有毛病的放在公司档案。
为什么?因为很清楚,在那些部门经理,有对他不满的,也有跟他死心塌地的。你很难说他能不能拿到你的那份董事会决议。你又跟工商局好,万一在这个环节出问题,所以预设了一个防范。后来这个防范果不其然起作用了,工商局拿到的一份,是一个严丝合缝的董事会决议。他后来真拿到了那份有毛病的。
这样等于两份董事局决议做完,把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换了。换了以后,我们就进入了整个项目。在没有任何的背景和资料情况下,律师就介入了全面企业进料,没有人收购,也没有人要买你的楼。但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就全面对他的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所有一项一项合同进行排查,没有合同怎么办?找合同对方,
因为知道活谁干的,找对方,对方拿到合同,我们再来分析,最终发现他很多手法。
比如说,那个楼是玻璃幕墙的,用了一个特别的技术,从德国买来双层玻璃箱镶嵌的,对外卖房,号称是会呼吸的玻璃,这个技术是在全球比较领先,同时北京市场第一个用这种技术,也是造成它热销的因素之一。但是再热销,他能从顶九亿五顶到十四亿,他怎么顶上去的?就是靠热销的局面撑上去的,利润都被他用其他的手法拐弯挥霍掉了。
后来一看,德国的这种技术,德国只授权中国唯一一家公司,有安装技术。这个哥们,把楼东西南北分包给四个公司。这样从总造价八千万,直接顶到一亿五,仅一项,多了几千万。造成的施工结果,因为它是技术非常高的六爪型抓住玻璃箱。但是由于北京温差比较大,尤其是夏天、冬天的温差大,一变形就收缩系数,如果你自己安装系数不过关,极易造成箱体的破碎,所以那个大厦,经常玻璃破碎了,砸下去,把底下车、人都砸到,出现三次这种事情。
本来我们还准备起诉德国那家公司,后来发现不对,德国公司没有问题,是没有经过人家授权的公司,甲方给分包了,总包也没有问题。就是我刚才谈了,是甲方主动把其他一个工程分包出去造成这个局面。
后来做完整个调查以后发现,整个大厦的石材按照合理的估价八百万,他的合同签到一千五百万。弱电系统合理的造价一千三百万,
他签到两千七百万,就用这样的手法,不断加大投资,使得整个成本上去,他在跟底下用其他的方式把钱拿回来。
但是你拿,不可能一亿五,减到八千万,那七千万都给你。肯定你得跟人家分,所以用这样的方式,加大了成本,造成了成本上升。
后来我们做过调查,又更换重要的管理团队的成员,然后又梳理和各个合作方的关系,就是整个律师在介入过程中,就谈这个事情。同时又向公安局举报,这个人的违法犯罪问题。马上看证据确凿要立案,立案,这人就逃匿,然后就通缉,最终是把人抓住。抓住以后,这边正常经营,这边审他
于是北京律师行业队伍里的打捞队员们纷纷出场,人家也请律师,全是大牌律师,知道了以后没戏,为什么?因为咱们打捞也清楚,还是看证据,事实证据很清楚,怎么打捞?没法弄。最终折腾一圈,给他送到检察院。
在过程中,有一波打捞队起作用了,给他弄了取保候审。出来了一个月,这一个月就做了很多事,然后有一天,应该是2005年1月2号,开发商,由于主要投资人把项目公司收回来了,变成真正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因此是新年,元旦期间,1月2号,整个大楼里留了七八个保安,两三个管理人员,过新年的时候,突然冲进来一百多名身穿黑衣的青年,手里拿着凶器,把保安和整个管理人员轰出来,强行占了大厦。于是,开发商就很清楚,这帮人怎么来的,迅速向公安报警。但是公安认定是经济纠纷,不出警。等于层层反映情况之后,不出警,认为是经济纠纷,公安很慎重。
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商很急。说怎么办?公安不管,只能自己管。因为这帮人用的是非正常手段,我们也只能找兄弟们。于是人家是一百多人,因为他占据了一段时间以后,觉得你无力反扑,人就走了一些,就剩了几十个。这边在各地搜索战士组成一百多人,用同样的手法,把对方打一个措手不及,打成两个植物人,十几个轻伤,把这帮人轰出来,然后这边打架的凶手就亡命天涯,第一次械斗。
他们打完了以后,就认为对方不敢来了。然后工作人员回去继续上班,没有过两星期,人家那边暗中组织力量,突然又冲进来,两百多人,把他留守几十万打跑了,人家又重新占据。这次重新占据完了不走了,以后把整个公司的企业资料,包括账本、票证所有的东西,用铁链子把每个房门锁起来,人家不动,就给你全部锁起来,那帮人盘踞在整个大厦的四处,整个楼里已经入驻的居民,生活受到重大的损害,报警,警察仍然认为这是经济纠纷。
后来我们就奇怪,为什么会认为是经济纠纷呢?不断的反应。人家讲说,人家也来公安局了,人家事先就把和你们签的合同给我们看了,说什么合同?说是一份一年多前签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人家是一家公司,一家十万块钱刚刚成立的公司,没有任何资质,没有保过任何大楼,手里拿一份协议,协议时间是那老哥们被免职之前的时间,盖的章,也是他自己卷走的那枚章,委托这家公司管理大厦三十年。如果中途节约,赔人家违约金两亿,每年人家固定收的管理服务费1200万。
招投标环节出了问题,引发了整个叫做主张不能。本来是挺有理的事儿,业主方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把他驱逐出场,同时追以巨额的索赔。后来他被人家反咬一口,说你所依据向我提起仲裁的合同,是虚假、无效合同,因为事先我没有经过招投标。结果拿的证据非常的准确、严谨,能够证明他们串标,使得业主承受了巨大损失。因为他无法依据原本认为很严谨的条文主张权利,失去基础了,活你干了,咱们结算吧。他向人家追的是工程延期,不存在了,因为工程延期,工期在哪儿,没有依据了。他延期一天,你罚违约金也没有依据了,没有约束力了。你再追质量问题,都变得不是那么回事,从招投标环节而言,工作量大,专业性高。
(九)材料设备采购环节
这块而言,作为总包方,包工包料。但是有很多情况下,我们从中分成很多内容来。有的把工程分包,如果总包方自己分包没有问题,跟业主没有任何关系。我说的这个环节,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环节,我只得是业主方的主动性的分包,各种不同因素的考量,把其他某一部分的工程,比如说设备采购、壁纸、石材、洁具、五金件,我甲方来提供。这样缩减了总包方的工作内容,这个环节,在整个项目进展过程中经常出现。
(十)施工管理环节
总包被你拿走了能挣钱的肥肉,他必然在施工环节和你产生利益冲突。你所提供的材料,能否让你顺利进厂,你所造成的供货,或者
某种工程的局部延期,是否能够影响他整个工程的延期,和他事实上的工程整体延期有什么的关系,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举例:我们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项目,需要大量的电缆。在之前开发商说自己来提供电缆,总包方不用,总包方根据施工计划,要在什么时间把电缆运到工地。开发商和自己的关系,某电缆厂形成了购销合同。但是在生产进行不到一半的时候,国际铜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化,铜价格上涨了一倍还多。当时电缆厂不干了,我宁可停工违约,我也不在生产。除非你给我合同总价上涨30%,我与其赔那么多,我不如让你罚我。作为甲方,如果和电缆厂打诉讼,至少半年时间,还算短。考量之下,开发商答应电缆厂的要求,保留对总包方总体控制,结算的时候找补回来。
1.施工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
(1)和施工管理环节,作为施工管理,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必须和甲方、监理方、设计方,最重要和总包方不断进行开会,对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严密的进行控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找不到负责人,或者说因为工序的相互穿插,会形成大量未经确认的事情,这种东西能不能最终在结算的时候得以确认,是很大问题。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对建设设计图纸本身发生调整。尤其是作为一个新的业务品种,他的经验不丰富。
①双方没有恶意。
举例:做一个商场,业态比较丰富,建设有美轮美奂的设计。但到半截施工不下去了,因为你盖到一定程度后,同时进行招商。突然
很权威的商业顾问机构说,你的整体布局有问题。你说怎么办?商业顾问机构提出的理据非常充分,你自己经过考察发现是这么回事。你所有的设计都要随之改变,人家总包方说了,是你的原因使得合同履行发生变更,是你的过错,工期给我延期,这种情况在复杂项目中经常出现。如果律师做施工管理,我不干这个事儿,我就等着你们打官司,那你就不要做施工管理了。你肯定这个过程中,介入谈判,因为这种变化是必须的,引发合同变更也是必须的,只不过在变化过程中,咱们不要等到最后结算,咱们现在说好怎么办了,类似于过程中的处理跟谈判,是大量的发生。
②双方有敌对情绪
双方有敌对程序,可能在处理某些问题的时候,开发商拿着工程款,你不听话我不给你,经常造成建设方和业主方的矛盾,可能使得总包很不爽,很不爽到极致什么结果?我占着你的工地,我不干了,我也不走,你说怎么办?理由就是说,你太没有履约诚意了,你给我的工程款不够,频繁的更改设计,使得我施工肯定,因此这活不干了。要么你把我提的要求全部满足,要么就耗着。对于总包方没有太大成分,对于业主方,这个损失无可估量。如果一定把矛盾激到这个地方,律师再出面,一定是失败,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在任何一个大型工地,这种事儿经常出现,不能够把矛盾累积到这个时候律师在介入,就晚了。所以你作为施工管理的环节,律师一定是驻场。
所以从整个施工管理环节,我们需要是一个团队,你有了团队,来关注工地,有了团队,要在和开发上的销售机构进行合作、谈判。
在销售环节,又是两种情况,如果是开发商自销,都是我自己的人,这事儿好办。如果开发商是委托了销售代理公司就有问题,销售代理公司跟你形成了委托关系,他的行为,你要承担责任。但他的行为的控制,你未必能够控制他的行为,因为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这块几乎没有能力,尤其是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销售的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相对专业比较深,和媒体关系,把握小业主的机会,尤其是很大业务员,手里有厚厚的客户名单,都是他多年来各个楼盘卖楼,积攒下来投资客的名单。他如果有效把这些人找来买楼投资,这个时候,有专业代理机构和没有专业代理机构,差异比较大。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你如果说开发商在销售环节失控,有可能作为你的代理机构在坑你。第一炒楼,在这种情况下,你自己失控,开发商只能认倒霉。这种权力和权力的禁止,要在开发商和代理机构之间签的委托代理协议的时候要明确,精准的去断开发商和销售代理商的利益平衡点,也是律师一个重要的服务内容。
(十一)预售、限售的销售与租赁代理的环节
那么在刚才我们谈到销售来说,听起来很简单,复杂的是租赁。那么尤其是保有型物业,大型的商业设施,它的租赁,面对的品牌、业态不同,谈判难度不一样。面对没有品牌的小业主,谈判难度小,假如你面对国际大品牌,谈判难度极大。
举例:有一次一个商场,谈国际知名的服装品牌。谈的时候,人家要求你“双75”,这对开发商而言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达不到“双75”,人家有权解约,前期投入的装修、设备、进的货照赔,包
括人员、运输的损失。你作为开发商而言,面对是可能很有市场号召力的大品牌,希望它进入带活整个的商业经营,提升商场的品质。面对大品牌谈判的时候你怎么处理,和你刚开始的制式合同一点关系没有,你被动按照人家划出的道往前走。
商场签约的大品牌有两个特点: (1)所有的选铺位的标准都是统一;
(2)它的合同,是它国际总部的律师认可后拿出去签,所以你跟这样的机构谈判,难度可想而知。
(十二)按揭环节
虽然按揭现在不是我们业务的主流,但是它目前还存在,我们知道就好了。
(十三)交房与验收环节
容易产生两类问题:
1.退房和索赔,主要指的买受人,对整个房子不满意,认为中间有很多问题,严重不符合合同。
小业主对房子不满意,退房会产生索赔。这里面听似简单,但等做起来的时候,每个小业主退房的理由不同,如果打起官司来,处理后果不同。
2.工程结算纠纷
我们和总包方,验收后该算钱了。在这个环节,容易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施工管理环节如果做得不够严谨,最终算总帐的时候,极易引发纠纷,因为它不是小数。无论是打诉讼还是打仲裁,一个很重
要的环节,就是第三方的机构介入鉴定。对于律师的考验,就是它鉴定的依据你是否提供充分了,同时对于它鉴定评估造价结束之后的初步结论,给予提供质疑机会的时候,你能否把握住,你提的质疑准确到位、全面,所以这个环节,又是要求律师你不但是法律人才齐备,同时你的团队工程造价人才齐备,或者说你本身具有相当工程造价这方面的能力。
(十四)装修以及装修前的招投标
开发商对于很多业主出售不是一套房,可能卖一栋楼,可能一开始的时候甚至是定制的方式,这是一种情况。更多不是定制的,是开发商按照自己的设计,做到一定程度后,有人要整端。整端的基本是毛坯房。毛坯房完了以后,你自己要进行装修,因为你是个性化,体现你独特的东西。在这样装修的情况下,也是笔大投资。尤其在各个机构而言,对于第二次装修,也是律师介入里面机会非常大的环节。装修前的招投标、装修整个工程进展,以及装修完了以后,我们代表业主方进行整个工程验收。工作的原理很清楚,我们的工作内容也很清楚,投的精力相当大。
(十五)物业管理
整个物业做好以后,投入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它衍生的一个东西,就是物业委员会的成立和维权。小区要开发商成立业委会,业委会对他前期制定业务公司提出质疑和不满,会产生邻里之间相互勾引和开发商进行维权斗争的情况,搞不好就引发社会的新闻事件,甚至会引发不安定的冲突事件,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市场都不少。
物业管理中律师的工作内容:
(1)对于整个物业公司的合同、管理公约、文本的修订、起草。 (2)和小业主、业委会进行谈判。
(3)本人作为业委会、居民维权组织的律师。
(十六)保有型物业再融资
如果租的好,整个物业价值有很大提升。我用收益权,或物业本身做质押,再拿钱做。甚至用受益权做成信托产品往外发放回笼资金也是方式。在这块而言,更多倾向于房地产是新型的金融业。
保有型物业衍生出来两条线:
(1)一手房办理产权证以及一手房完了以后产生二手房 (2)股东权益纠纷
股东权益纠纷和公司成立和资金组织方案遥相呼应。
举例:一位开发商的老总找我,说公司出事了。我想是什么问题?他说经过一些细节,发现他的经营管理团队在损害公司利益。我说你怎么发现的?
他说第一,我那儿是一个现代化的玻璃幕墙大厦,我的管理团队,在外面种了十棵竹子,没过一个月,全部枯死了。我一问,说一棵竹子一万,是从杭州买来的,这不典型的成心?在北京气侯环境之下,你进成年的竹子不死才怪,这是其中一例。
第二例,他的整个内部的大堂,有两块屏风,一个屏风上雕了麒麟,是代表真正投资人。另外一个屏风是写了个雍正家训,这个屏风
是花了几十万。结果后来经查实,这是高仿品,实际上就是几万块钱,但是报帐的时候是几十万块钱。
第三个细节,做两个大厦名称的汉字雕塑,报上是九十万。而最终查实,这两个汉字雕刻,仅仅用了三十万。
他说从这三个环节,我断定我的经营管理团队对我进行了利益欺诈。同时他谈到更重要的问题,说整个大厦的建设预算,从九亿五,已经突破到了十四亿。这么大的突破,都是在我们实际投资人不掌控的情况之下发生的。
我就奇怪了,你作为唯一的投资人对这个问题不掌控?他说是这样,这个项目是我收购的,收购之前和原股东方达成协议,我只需付五千万的首款,把下面整个移交给我,由我自己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我再把它后面的一个多亿的后续款分期付掉。
他很想做这个事情,但是投资人本身是房地产之外行业的人,这个时候经人介绍,姓雍这个人就来说,我会,我来做这个事情,你只需五千万首期收购款,把项目撬过来给我,我来操作。我保证用三年时间纯挣六个亿,然后我们一家一半。也就是你这五千万,只需让用三年,你就拿走三个亿。
这个投资人说OK,我认。同时操盘手就说,我有一个条件,我必须出任这个项目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你只能出一个财务看着钱,剩下所有的团队由我自己来组建,你不许干预,你就踏踏实实等三年拿三个亿。这个投资人说好,没问题,他们两个就签了一个三页纸的协议。
这么写了以后,就按照协议执行了。他交了五千万把项目拿过来,这个人就进行操作。
我们得知,这个人上班,做的第一件正事,就是把他的团队集合起来,研究一个问题,如何把这投资人给踢出去。后来发现确实踢不出去,因为在法律所有的文件上,都是投资人是真正的主体,没法变。除非他把股权让给你,否则他就是合法的,享有利益。
转而研究这项目不错,如果我们操作三年以后,挣了几个亿,分他一半,这事儿很冤。如何能够少分他钱,甚至不分他钱?这是他们研究的第二个议题。
最终的手法就是,分解所有的项目,加大所有的成本。和合同合作方用利益交换来合作,最终我们拿到这个项目以后,我们进行项目测算,发现为什么九亿五涨到十四亿,这个就是最主要的原因。
后来,和投资人开会,他说:“王律师,请你们团队介入,我被黑了,我要把他拿下。”我说:“你要拿人家,你有证据吗?”他说:“没有证据,这几个小事儿,仅仅是怀疑,但是人家说我就是受骗了。”
那你没有办法,后来我就想了,你把财务请来我们谈谈。我跟财务聊了半个小时,他还是忠诚的,你还是能够拿出真实的材料,我让你找两种票,一个就是不该报的报了,第二个不该借的借了,没有还,有没有这种事儿?说有,我说你给我回去找一下,拿到了,把这个事儿说清楚。回去两个小时,找出几张票,放到我这儿给我看。
一张七十八万,添的报销单是样板间的装修。实际上是老总自己家装修,第二张票八十二万,买了一套达芬奇的家具,报销单上写的
是样板间的家具,实际上老总自己家买的家具。然后有一个三百万,老总自己借走半年以上没有还,还有一千万,也是借走的,不知所踪,超过半年没有还,这不就够了。
拿到这几张票以后,就跟实际投资人认真的开会研究,一类属于侵占,一类属于挪用。引发的后果,刑事责任。这样要综合考虑,如果你要启用刑事举报程序,你的项目会面临什么的局面?所有的团队是人家的,你要考虑把他个人拿下,你的代价是什么,会不会整个项目崩盘?他说:“有可能,王律师你说怎么办?”
我说这两个相比较而言,你一定是先稳住团队是首要的。因为这个人犯罪证据,已经确凿,已经形成一种事实。这种事的处理,你永远保留权利,放在第二步。第一步,最重要的,你要保住你的项目不崩盘。
他说怎么保住项目不崩盘?我给他分析,整个房地产项目,有几个部门不能失控的,财务是静态的,钱跑不了,在银行。实际操作,工程对应的是总包,你的整个销售部,对应的是钱口袋。我说你能不能先把这两个部门控制住?他说我尝试一下。结果派中间人精心挑选谈判说客,一聊,基本能够控制住,为什么?因为实际操盘的老总分赃不均。人家背后有意见,认为他过分的黑了,没有让哥几个得到应有的满足,人家有反水的心。
在这种情况之下,先把局面控制住。同时财务、销售、工程控制住,怕不保险。又和总包方谈判,总包方我们不管你们之间的事儿,只要最终你给我按期结算,没有问题,我给你签一个补充协议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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