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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考试大纲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970-01-0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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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蓝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 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及其重大意义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基本要求:

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四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第五节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 理解:坚持依法行政。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制统一 体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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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政务分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发扬司法民主)

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加强制约监督 自觉诚信守法 繁荣法学事业 实施正确领导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合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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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杜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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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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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Dodicl 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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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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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一般原理和典型实践。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当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当)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隙地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不同区域各自法律制度、特点和其中的联系,国际法中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熟悉:各个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领域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关于个人的地位的基本内容以,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保护机制。 理解: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和特点)。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以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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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以及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和终止的一般(相关)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程序和方式,条约在中国的程序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熟悉: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旅行(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 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以及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国家法律关系的改变,以及限制作战手段和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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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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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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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臵、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臵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国际商业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2005年儿月14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8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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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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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的重要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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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学习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臵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l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目起施行) 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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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法释[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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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责任,食品安全控制欲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政府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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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证券法 基本要求:

了解:证券市场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的市场规制规则。

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代销发行失败)

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第四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 债券上市的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臵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 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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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一般规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概述 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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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 17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的535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法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蓝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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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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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第五章 代 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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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 第八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混合 加工) 先占 第九章 共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臵权的概念和特征,留臵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臵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臵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清偿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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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留臵权

留臵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臵权的取得(留臵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臵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臵权的效力(留臵权人的权利 留臵权人的义务) 留臵权的消灭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臵权的竞合 留臵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 占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 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消灭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及其特点。 理解: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 第二节 债的发生

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单方允诺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其他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的履行的基本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及其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规则及其效力,保证、定金的成立和效力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的设立 保证期间 保证的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保证责任的免除) 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移转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债的各种消灭事由的构成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的要件 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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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提存(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及合同成立的标准,格式条款的含义及其特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内涵及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含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违约行为的形态。

熟悉并能够运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责任)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各种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 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拍卖) 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三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20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宪法事例(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垒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l986年l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lO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l986年l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l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6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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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节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基本要求:

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二节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三节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 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第五节 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第六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法性 基本要求:

47

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是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的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阻却是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第五章 有责性 基本要求:

了解:有责性的概念、特征。 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的特征 有责性的要素 第二节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故意责任

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节 过失责任

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目的 动机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共同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48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第八章 单位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 性质 类型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 有责性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 处罚原则

第九章 罪 数 基本要求:

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十章 刑罚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各种刑罚方法(刑种)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基本要求:

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 念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49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的意义。 &, amp;, lt;, /o:p> 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理解: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蓝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放火罪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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