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3000万元-1亿1亿元- 5亿元- 10元 6-14 12-28 4-8 5-10 5亿元 14-37 28-75 8-12 10-15 亿元 37-55 75-110 12-15 15-20 10亿元- 50亿元50亿元 55-100 以上 100-125 110-200 200-250 15-17 20-25 17-20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 业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 0.7 0.8-1.2 1.3 1.2 1.0 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一、高级专家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工日费用标准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粤价[2000]8号
单位:万元
咨询收费项目 编制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收费标准 1.5 --6 3--12 1.5—4 1.5—5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文件粤价[2000]8号)
广东省深圳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目表
收费单位:深圳华伦投资咨询公司 编号:BA50006(1)
收费项目 1、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 2、(1)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 实际用量 3、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 元计收) 4、受委托工程进度款监理 (原被告单位有造价时) (完)
价 争议差额 1‰ 0.6% 3% 5、受理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后工程造4%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税前工程造价 0.3% 税前工程造价 0.2% 5‰ 同) 批准机关及文号 深物价【1998】120号(以下文号(2)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钢筋用量×估算单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纵坐标是服务类型 负费率 横坐标是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类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100以下 1.5% 1.5% 1.1% 0.8% 0.7% 0.8% 0.45% 0.55% 0.5% 0.25% 0.35% 0.25% 0.1% 0.2% 0.05% 0.05% 0.05%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工程招标 1.0%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价[2000]18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用。 二、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所允许的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差旅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含公司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及常用工具费、设备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8、其他营业开支,上缴上级主管单位、协会学会费用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计算方法及其标准。 一、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法
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前期,工程投资额是指业主拟定的工程估算;编制工程概算时,工程投资额指工程总概算;项目法人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时,工程投资额是指工程总造价。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 │ ├────────────────┼─────────────────┤
│ 1000 │ 0.37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0 │ ├────────────────┼─────────────────┤ │ 30000 │ 0.29 │ ├────────────────┼─────────────────┤ │ 50000 │ 0.25 │ ├────────────────┼─────────────────┤ │ 100000 │ 0.20 │ ├────────────────┼─────────────────┤ │ M≤300000 │ 0.18 │ └────────────────┴─────────────────┘ 2、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4 │ ├────────────────┼─────────────────┤ │ 1000 │ 0.40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1 │ ├────────────────┼─────────────────┤ │ 30000 │ 0.26 │ ├────────────────┼─────────────────┤
│ 50000 │ 0.22 │ ├────────────────┼─────────────────┤ │ 100000 │ 0.18 │ ├────────────────┼─────────────────┤ │ M≤300000 │ 0.16 │ └────────────────┴─────────────────┘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
┌──────────┬───────────────────────┐ │ │ 中准价取费 │ │工程总造价M(万元)├───────┬───────┬───────┤ │ │ 一等工程 │ 二等工程 │ 三等工程 │ ├──────────┼───────┼───────┼───────┤ │ M≤300 │ 4.4 │ 4.2 │ 4.0 │ ├──────────┼───────┼───────┼───────┤ │ 1000 │ 3.5 │ 3.3 │ 3.1 │ ├──────────┼───────┼───────┼───────┤ │ 2000 │ 3.2 │ 3.0 │ 2.8 │ ├──────────┼───────┼───────┼───────┤ │ 3000 │ 3.0 │ 2.8 │ 2.5 │ ├──────────┼───────┼───────┼───────┤ │ 5000 │ 2.8 │ 2.4 │ 2.2 │ ├──────────┼───────┼───────┼───────┤ │ 10000 │ 2.5 │ 2.2 │ 2.0 │ ├──────────┼───────┼───────┼───────┤ │ 30000 │ 2.2 │ 2.0 │ 1.8 │ ├──────────┼───────┼───────┼───────┤ │ 50000 │ 2.0 │ 1.8 │ 1.5 │
├──────────┼───────┼───────┼───────┤ │ 100000 │ 1.8 │ 1.5 │ 1.3 │ ├──────────┼───────┼───────┼───────┤ │ M≤300000 │ 1.5 │ 1.3 │ 1.1 │ └──────────┴───────┴───────┴───────┘
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预见费。
若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采购设备或设备制造、单机负荷试车进行监理,则另行计算监理费。 5、监理取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监理费
一般情况下,零星的监理业务或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每天:按八小时工作计,每人每小时150元;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计,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结算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合同的调整,结算监理费。 第七条 政府鼓励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为中准价,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已签定的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本规定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1992年由市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2〕22号)同时废止。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