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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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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一.填空题

1.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名著是(《战争与和平法》)。 2.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荷兰法学家的(格老秀斯)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传统国际法学派有(格老秀斯),(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4.最早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来表述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是英国法学家(边沁)

5.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6.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专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定)

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8.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主权平等),(不侵犯不干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9.中.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于1954年提出的。

10.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立主管外交的机关始于(1861年(或咸丰11年))年,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 11.世纪末期,英国学者(边沁)首先提出了编纂国际法的倡议。

12.政府间对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9)世纪。

13.联合国于1947年做出决议设立(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14.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15.各国实践当中,主要采用(采纳)和(转化)的方式使国内法在国内适用。 16.《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购机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7.除(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外,(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国家

1.国家构成的要素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2、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和(附庸国)。 3.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

政府)的承认。

5.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

1.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四个部分组成。

2.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3.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 4、国际法上对某些国家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情形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5.国际地役可以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

6.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自然划界法)。

7.按《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第四章海洋法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5日批准该约。

2.未经海洋国的允许,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内水(航行)(捕鱼)或从事其他海洋活动。

3.内海峡中外国一般没有航行权,但用于(国际航行)的除外。 4.根据国际实践和供给公约,沿海国课采用两种方法确定领海的基线:(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

5.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域。 6.在群岛水域中适用两种国际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

7.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8.把地质地理学的大陆架概念用于法律上,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开始的。

9.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10.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家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领海。

11.《海洋公约》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12.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确立领空主权原则的第一个国际公

约是(1919年《巴黎国际民用航空管理公约》)。

2.《芝加哥公约》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3.《芝加哥公约》把国家航空运输的飞行分成了两类,即(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4.《海牙公约》针对的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5《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了各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的管辖权。

6.《外层空间公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文件规定了以下几种外空活动的制度,即(责任制度)(援救制度)(登记制度)。 7.缔约国履行寻获和归还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的义务所花费用,应由(发射国)支付。

8.《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籍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现已人的发现地应对该人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实践中,各国国籍立法规定的国际取得方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而取得国籍。

2.实践中,各国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途径来解决国籍抵触的有关问题。 3.关于中国的国籍。因出生而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4.关于中国的国籍。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结合)的原则。

5.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 6.实践中,在华外国人的待遇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合理的差别待遇)。 7.在国际法中,为对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而采取的引被称为(诉讼引渡),为对判有罪的人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引渡称为(执行引渡)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 3.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类:(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和文化权利)。

4.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1

5.国家间的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这一机制又可分为以下三类(斡旋与和解机制)、(仲裁或司法解决机制)和(个人来文机制)。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国家外交机关分为两类:(国内外交机关)和(驻外外交机关)。

3.国内外交机关指负责国家外交事务的中央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4.驻外外交机关有(常驻使团)和(临时使团)或特别使团。

5.国家元首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其行为对它的国家有约束力。国家元首在外国时享有最高的尊荣和完全的(外交特权)或(豁免)。 6.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职员)。 7.使馆职员有(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第九章条约法

1.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家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二战后,国际上签订的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4.确立领空主权原则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1919年《巴黎国际民用航空管理公约》).

5.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间条约)的缔结(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 6.条约的缔结一般须经以下程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7.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 8.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国际组织按其宗旨与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2.国际组织按其是否向其他国家开放,可分为(开放式国际组织)和(封闭式国际组织)。

3.国际组织按地域特点可分为(普遍性国际性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4.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5.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完全成员)(部分成员)(联系成员)和(观察员)。 6.国际组织的成员可以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7.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

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8.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9.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有(全体一致)(多数表决)和(协商一致)。

10.联合国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11.联合国为实现其宗旨合格目的,设立了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2.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13.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14.联合国是于(1945年5月1日)成立的。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按照传统的分类法,国际争端一般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的争端。

2.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的方法)和(非强制的方法)。 3.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调查和调解)。

4.强制的是一国为了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5.解决国际争端非强制的方法可以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仲裁通常用于解决条约的(解释)(适用)而引起的争端。

7.司法解决是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来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司法机关是联合国建立的(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8.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9.《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公法法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第十二章战争法

1.战争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是(习惯法)和(条约法)。

2.根据战争法的有关规定,战争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

二.单项选择题:

1.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

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

3.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B)。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菲律宾

4.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 A.宣告说B.平行说C.自然法学说D.实在法学说

5.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D)。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印度和缅甸

6.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B)。 A.格劳秀斯B.边沁C.奥本海D.卢梭 7.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8.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9.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 A.宣告说B.平行说C.自然法学说D.实在法学说 第二章国家

1.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四个构成要素,其中的核心要素是指(A)。

A.主权B.政府C.领土D.居民

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

3.“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 4.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 C.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

5.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 A.宣告说B.平行说C.自然法学说D.实在法学说

6.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C)

A.国家机关的行为B.军队的行为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D.成为一国新政

2

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7.联邦国家属于(B).

A.单一制国家B.复合制国家C.被保护国D.附庸国 第三章

1.根据《南极条约》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C)。

A.进行军事活动B主张领土C.自由考察D建立军事基地

2.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C)。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

3.一国依条约同意另一国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的限制称为(B)。

A共管 B国际地役 C势力范围 D租借 第四章 海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 B.30海里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

2.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最多划到(B)或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外海里。 A.从领海基线量起500海里B.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C.从领海基线量起400海里D.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3.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C)。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

4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D)。

A.国际运河B.界河C.多国河流D.国际河流

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A)。 A.登临检查B.武力攻击C.紧追D.诉讼 6.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领海属于(A)

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国际海底区域

7.各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

8.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A.《大陆架公约》B.马耳他外长帕多C.美国总统杜鲁门D.《海洋法公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B.紧迫权C.执法权D.攻击权 10.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

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 A.船旗国 B、有关人员所属国 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D、沿海国 1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C)。

A.将月球据为已有B.在月球进行战争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D.先占天体

2.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A)。

A.1903年B.1783年C.1918年D.1957年 3.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B)

A.《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C.《华盛顿公约》D.《海牙公约》

4.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B)。 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

5.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A)。 A.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B.应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

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B).

A.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B.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D.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A.归化B.申请加入C.领土交换D.出生地主义

2.受庇护的人员是(B)。

A.本国人B.外国人C.无国籍人D.杀人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经济B.战争C.政治D.宗教 4.\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1.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

C.《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2.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的国际文件:是(E)。

A.《世界人权宣言》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上述四个公约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使馆馆舍可用于(D)。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2.领事馆是(D)。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3.特别使团是(D)。

A.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B.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外交团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4.外交部是(B)。

A.驻外的外交机关B.国内外交机关C.使馆D.临时使馆

5.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B) A.40个B.51个C.105个D.50个 6.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A)。

A.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B.任何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C.全体15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D.5个常任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

A.联合国大会B.国际法院C.托管理事会D.安理会

8.大使的国书由(A)

A.国家元首签署B.外交部长签署C.政府首脑签署D.使馆签署

9.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B)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A.领事 B.武官 C.参赞 D.秘书 10.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中.俄.英.美.法,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都有(A)权。

A.否决B申诉C.仲裁D咨询

1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由(A)选举产生。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秘书处C.安全理事会D.行政与预算委员会

12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

A.联合国大会B.国际法院C.托管理事

3

会D.安理会

13.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B)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A、领事B武官 C、参赞 D、秘书 三.多项选择题

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BC)。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平行线法D.天文划线法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

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第九章 条约法

1.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C)。

A.《纽约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

2.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

2.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法定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被称为(B)。

A.条约的中止B.条约的终止C.条约的失效D.条约的停止施行

3.我国条约缔约权由(A)行使.

A.国务院B.外交部C.国家主席D.全国人大常委会

4.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阿意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是(A).

A.加入B.接受C.批准B赞同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保留方式是(B).

A.口头B.书面C.口头和书面任何一种D保留国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1.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B)。

A.梅汝傲B.倪征噢C.史久镛D.王铁崖 2.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A)。

A.咨询意见B.判决C.是终审裁决D.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3.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B)。 A.15名B.21名C.30名D.54名

4.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B)。

A.判决裁决B.咨询意见C.仲裁意见D.上诉意见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B)批准.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 第十二章 战争法

1.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A)。

A.武装部队B.平民C.占领区的敌侨D.本国国民

2.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A.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B.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68年日内瓦公约

A.国际组织的决议 B.司法判例 C.各国权威公法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 2.以下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D.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ABD)。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联大决议D.一般法律原则

4.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ABD)。

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社会连带学派D.实在法学派

5.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不干涉内政原则C.谈判原则D司法解决争端原则 6.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CD)。

A.仅指社会制度相同国家和平共处B.仅指社会制度不同国家和平共处

C.指多种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D.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

7.下列行为中,能够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的有(ABC)。

A.国家的内部行为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 第二章国家

1.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行为的是(BCD)。

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2.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BC)。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3.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ABD)。

A、同意B、不可抗力 C、经济封锁 D、自卫

4.国家的构成要素有(ABCD)。

A、居民 B、领土 C、政府 D、主权 第三章

1.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ABC)。 A.国际地役B.共管C.租借D.先占 2.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AC)。 A.租借B先占C.共管D割让 3.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ABC)。

A.领海的水域B.领海的上空C.领海的底土D.海湾

4.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B)。

B、河口形成的三角洲 C、在界河中进行人工填河扩展的领土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第四章 海洋法

1.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BCD)。

A.捕鱼B.收集情报C.起落飞机D.进行军事行动

2.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ABC)。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

3.各国在公海上享有(ABC)A.航行自由B.海洋科学研究自由C.捕鱼自由D.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自由 4.以下船舶中,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的有(AC)。

A.军舰B.渔船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D.民用船舶 5.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BC)。

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5.《海牙公约》规定,(AC)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B.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

C.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D.破坏民航机场设备

6.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ABD).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平行线法D.天文划线法

7、沿海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

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8、毗连区是沿海国(ABC)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A、海关 B、财政 C、移民 D、税收 9、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D、捕鱼自由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对外空发射物体承担损害责任的国家有(ABCD)。

A.发射国B.登记国C.促进发射的国家D.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

2.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ACD)。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

4

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 B.破坏停放在国际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C.破坏或损害航空设备,从而危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D.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机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3.明确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的国际公约是(ABCD)。

A.《巴黎航空公约》B.《海牙公约》C.《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D.《华沙公约》

4.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BD)。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5.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入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3名宇航员,被乙国军队检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 968年《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ABD)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A.国民待遇B.超国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国待遇

2.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 A.血统主义B.出生地主义C.混合主义D.分割主义

3.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ABD)。

A.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C.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D.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4.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D)。

A.引渡请求的提出B.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决定C.引渡对象的审查D.引渡对象的移交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ABCD). A.公民和政治权利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民族自决权D.环境权

2、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 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领事职务有(ABD)。

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

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 第九章 条约法

1.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

A.条约与强订法相抵触B错误C.当事国故意违约D签订了新约 2.根据国际实践,各国为了执行其参加的国际条约而采取(AC)保证条约在国内执行。

A.采纳B.批准条约C.转化D.保留 3.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B)。A.国家B.联合国C.公司D.个人 4.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AB)。

A.强迫缔结B.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C.违约D.情势变迁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以下实体可请求国际法院就有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C.中国D任何个人

2.以下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BCD)。

A.国际红十字委员会B.国际劳工组织C.世界卫生组织D.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3、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非缔约国不受约束

4、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 A、司法机关 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法院的法官(BCD).

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第十二章战争法

1.合法交战者(ABC)。

A.武装部队B.民兵和志愿军C.游击队D.雇佣兵

2.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ABCD)。 A.恢复外交关系B.恢复条约关系 C.恢复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往来D.恢复人民的往来 3.战争受难者有(AC)。

A.战俘B交战国C.平民D中立国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

则和制度。

2.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3.国际法的主体: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 第二章国家 1.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2.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如瑞士。

3.国家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5.政府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取代。 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8.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本身及领土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2.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管而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3、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4.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

5

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5.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6.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第四章海洋法 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毗连区是毗连领诲并在领海以外,由沿诲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4.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6.紧迫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航空法:是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2.外层空间法:它规定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3.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2.国籍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家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外国人:特指一国境内不享有特权与豁免且不具有难民身份的外国国民。 4.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出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5.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6.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7.外交保护:泛指国际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还给发权益进行的保护。

8.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决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9.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其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1.狭义的国际人权法: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2.个人人权:是指个人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领事关系:是国家间通过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系。

3.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使馆:是国家驻外国的外交使团,也是外交代表机关。

5.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6.外交特权: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

特权。

7.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8.领事是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第九章条约法 1.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病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2.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家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3.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规定的。

4.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5.约文的议定: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招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8.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于以说明。它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9.情势变迁:缔结条约时的各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2.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额总称。

3.联合国是以集体安全、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基础的维持国际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国际组织。

4.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富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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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地域内的国家或部署用户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谈判与协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致谅解而进行的国家交涉的一种方法。 3.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4.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5.仲裁:是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6.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第十二章战争法 1.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力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2.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3.战争法规:是对国家战争行为规定的若干限制。

4.战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5.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6.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或敌占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7.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五.问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购机发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

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

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①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③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3.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它的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特征:(1)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因此它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一方面是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是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国家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它们的特征包括: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

(2)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资金积累根据和性质等方面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的。①

两者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因为国家既是国骨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主张和利益。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表达了该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全考虑国内法履行国际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是违背的法律。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早已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并且被各国确认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该义务产生于国际条约还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应严格履行国际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则的问题。

②两者的客观联系是:它们有互相影响和补充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③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任用。例如,在国际法的引渡制定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最初就是规定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后来逐渐形成习惯国际法原则④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丘山之功的影响。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作国际法的概念。例如,国内法采用领土的概念以规定国家的管辖权⑤国家为了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和保护它的国际权利,往往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样就使一些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促进国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各国国内法规定的问题都通过采纳或转化方式把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示权益。对于我国缔结的条约,心需要在我国执行的,我国都采取措施瓮中捉鳖其得到遵守和执行。对此,国际法中不能干预各国国内机关执行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但要求国家对其由于执行国内法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并不因为它制定了有背于国际法的国内法而免除。

6.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倒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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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渺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章国家

1.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

是每一个国家必须负担的根本性义务。(1)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3)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国国内管辖事件。(4)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5)一秉诚意履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3.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条件各是什么?

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和民主自决等项原则。 政府承认的条件:(1)有关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体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2)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4..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5.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4)承认具有追溯力的效果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6.国家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特征:(1)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2)国家责任的性质是不当行为责任。 7.如何认定一国从事国际不当行为。(论述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行为。

(1)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以下行为依国际法不均匀或“归因于”国家并因而可被视为有关国家的国家行为:①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能,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也不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单位的机关,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②某一实体中非一国国家机关,但如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力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为③在一国指示、指控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④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⑤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国的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⑥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⑦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

(2)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它所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属违背国际义务。在所有国际义务中,最重要的当属对国际社会整体负担的且对于保护其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例如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的义务。因此,在所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并严重违背这些义务且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危害的行为。 8.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5)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6)国家的自卫行动。 9如何执行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应当为它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国的行为如果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除在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紧急状态和自卫等情况下,该国应视情况而负担停止不当行为、承诺并保证不重犯以及补偿损害后果等义务,受害国则有权以适当方式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

1.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 2.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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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第四章 海洋法

1.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力。(2)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力和义务:①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②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③保护权。④沿海国的义务:不得妨碍无害通过,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危险情况,不得征收费用。

2.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法》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的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

3.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毗连区时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

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卸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图船舶行使管制权。

4.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5.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立法管辖权;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

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

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2.论述如何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1)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2)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1)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2)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3.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如何规定?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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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管辖权。

4.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7、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支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带机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为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8.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主体是发射国。(2)责任范围:造成别国或别的国家组织物质损害应赔偿,对别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失也应赔偿。(3)求偿的途径和提出:受害国可以要求发射国赔偿,如果没有外交关系,可以通过第三国提出。 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已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

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

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简述引渡的概念和条件 引渡通常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条件:(1)一般要求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在“双重归罪”的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罪名恒定原则。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

(1)个人人权。其内容包括两类:①公民和政治权利。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2)集体人权。①民族自决权。②种族民族或语言群体的权利。

2.人权的国内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立法措施。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某些立法措施来确认和保护人权。(2)救济措施。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获得有效的国内救济。(3)其他措施。除了立法和司法补救以外。A公约第2条第1款所称“所有适当方法”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财务、教育和社会措施。

3.人权的国际监督和保护机制主要有哪些?

(1)报告机制。它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2)国家间控诉。它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

要机制,这一机制可以分为两类:斡旋与和解机制。仲裁或司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国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使馆馆舍以及设备和其他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②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③使馆免纳捐税。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使用国旗国徽。

2.使馆有哪些职务?

(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3.使馆有哪些职务工作?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

(1)代表,即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4.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宫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具体如下:(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5.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受侵犯。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判决执行的除外。(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3)免税免检。领事免税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 第九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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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条约具有如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4.简述条约缔结的程序。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指是由若干

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2)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成立;(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4)拥有自主权;(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2.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叔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3.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国自愿提交的案件。《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提交的案件。 4.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原则,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5.试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

能F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没

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丁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有: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利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也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住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米决定.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老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7.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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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第十二章战争法

1.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3.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1)外交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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