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规范东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农居建设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东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和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
第三条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属的城建、规划、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以及东湖风景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景中村改造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在审核景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时,对改造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
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八条 鼓励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外迁安置。对按规定可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但自愿外迁安置的农户,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分户,农户分户的具体办法由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农居。新建农居的,必须拆除原有农居。 第十一条 根据风景区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被拆迁人一律外迁,由拆迁人以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籍人员,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1至2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3人户,原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面积在55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三)4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8至4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第十二条 农户建房和拆迁安置人口按照家庭常住户籍人员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农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籍,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农户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全额货币分房的,不得申请建房指标,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因寄读、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入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人员,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第十四条 非农业户口采取以政府补贴为主的方式迁到景区外进行安置,原有住房拆迁后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另建新房按照还建地区当年住房成本价标准卖给农民。
第十五条 在景中村行政范围内为农业户口统一安排农村居民点,由政府统一建设好,各村进行分配。
第三章 环境整治
第十六条 景中村村(居)民建设住宅的通道、道地等,必须符合景区规划和景中村整治规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景中村的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相关配套设施等的容貌,必须符合风景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符合景区景观要求的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景中村环境整治以农居整治为主,其建筑形式及色彩应体现东湖本地的特色风貌。
第十九条 景中村环境整治包括给排水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安装建设。
第二十条 景中村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由政府出资,农居立面整治规划方案由风景区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统一规划,农户根据规划方案自行筹款施施。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景中村改造实施效果进行统一考核评分,对实施效果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农户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景中村现有第二产业用地全部拆除,拆迁后土地权属划归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景中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制定严格的还建建筑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控制,拆迁旧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四章 改造资金平衡
第二十三条 景中村公建用房以村为单位招商经营,不作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景中村改造所需平衡资金由景中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风景旅游资源入股进行招商开发,由景中村与开发商共享发展成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东湖风景区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东湖风景区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东湖风景区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东湖风景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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