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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5)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同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6)小额担保贷款限额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到10万元。

(7)农牧民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每人可享受不低于800元的培训补贴。八是农牧民返乡创业和自主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培训补贴。

22、对于农牧民工有哪些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转移家庭”,至少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家庭成员作为专项援助对象,享受就业服务承诺,免费提供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技能培训。 (2)对“零转移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3)对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零转移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零转移家庭”成员给予培训补贴。

23、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政策

绿色通道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一是打破地域限制。招聘会发布的需求信息和提供的事业岗位,一视同仁不受地域限制,吸引来自全国各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二是开启招聘直通车。组建专家考核团前往各大院校组织招聘会,免除笔试,经专家考核团现场面试合格后,直接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协议,为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选拔开启了“绿色通道”。

24、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

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加强毕业生实习基地建设,提供见习岗位,有政府每人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补助500元,期限为半年。 25、对中小企业补贴政策

以留住和用好人才为目的,紧紧围绕人才强旗的目的,提高人才待遇,为用人单位留住人才,对中小企业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根据储备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为500元,期限为两年。 26、就业失业证办理手续?

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二寸蓝底照片一张;本人所在社区证明一张;到当地保障所或就业服务局填写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需将个人信息录入内蒙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确认打证。

第六篇 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指南

1、什么是进城务工人员“三个务必”和“八项注意”? (1)“三个务必”包括:

①当用人单位录用您时,请务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②当用人单位不能够按月支付您劳动报酬是,请务必及时向用人单位索取欠条或工票、承认单、结算单等凭据。③当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您的工资时,请务必在两年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八项注意”包括:

①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要到有法定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打听就业信息、寻找工作,以免上当受骗。③要备齐以下证件: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如从事技术岗位,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在公共场所工作,还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④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务工,对其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⑥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支付的标准、时间、方式等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劳动者合同中注明。⑦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应要求其开出欠据,并约定偿还时间期限。⑧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处理。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方提供的是活劳动,因此,这种关系更近似于劳动关系。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⑴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

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⑵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⑶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3、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定作人应该接受承揽人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其区别:⑴承揽人并不加入到定作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⑵承揽人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⑶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自己提供的活劳动。⑷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

议。

5、试用期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试用期依法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当然地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应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即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多长?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二)必须存在劳动争议的事实;(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四)申请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确实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仲裁申请。

8、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9、什么是人事代理?

第一部分 办事流程

1、发生工伤后申报流程

发生事故后伤者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整理发生工伤所需的材料:(1)本人申请、单位申请事故报告单、诊断书(受伤当天)、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合同书或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单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代表证明、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的需有责任认定书、死亡的还需提供遗属与死者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用A4纸。整理以上材料后再上报人社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申报时限为本人申请为1年,单位申请时限为30日,职业病的从鉴定之日起1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必须上报人社局,以便及时调查核实;(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向人社局申请说明情况及补正全部材料时间,人社局将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时限。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人社局将受理;(4)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当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基本情况的证人,人社局工作人员将进行调查核实,有必要情况将进行实地调查;(5)将全部材料整理成卷宗上报市人社局。 2、退休审批流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缴纳养老金收据复印件到社保局登记申请退休;(2)社保局提档初步审核档案;(3)初审合格后转交人社局社保办复审档案;(4)人社局社保办复审合格后转交社保局计算退休养老金;(5)社保局计算完养老金由人社局审批退休;(6)审批合格后由社保局发放待遇。

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

(1)劳动者投诉时需提交投诉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监察员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投诉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指定办案监察员,劳动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相关办案人员需要回避。随后监察员对案件进行初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进行立案并制作审批表,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通知劳动者补充申诉证据材料。当案件超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权限时,则告知劳动者不予受理,并转交其它部门进行处理;(2)监察员也可对用人单位进行举报专查、巡视监察、专项检查以及书面审查,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进行立案并制作审批表;(3)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若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且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改正,可撤销案件。通过调查取证证实违法事实成立且情节严重的,需对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调查材料,监察员可对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监察员在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当场责令改正或对其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对拒不执行的,继续调查取证;(4)用人单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诉和申辩,监察

员要听取陈诉和申辩意见。大额处罚的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由人社局组织听证;(5)重大处罚进行集体讨论,做好集体讨论记录;制作案件处理、处罚审批表并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罚款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十日内送上级法制办备案;(6)用人单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且未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人社局可在90个工作日后填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待复议和诉讼程序进行完后,对未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用人单位,人社局可在90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法院并结案。

第二部分 社会保障问答

第一篇 社会保障

1、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有哪些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

互助等内容。

2、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都有哪此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3、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共济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和互济。 将制度覆盖全体劳动者,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并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发展。 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外,还应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或者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7、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费制度,缴费的用人单位,需要在每月规定的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前)内,携带申报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8、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其缴费额?

如果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9、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

7、创业培训机构还会为参加创业培训的本旗失业人员提供其它服务吗?

创业培训由创业能力培训和后续服务两部分组成。失业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还要为学员提供以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创业实训+跟踪指导为主要形式的后续服务,以满足学员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和开业指导等方面的需求。 8、什么是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9、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经营项目应在工商管理干部办理个体普通合伙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种植、养殖特殊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营业许可证。2、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3、申请人自身具备银行商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申请人自行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担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为其申请财政贴息。4、申请人自身不具备银行商

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由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

10、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怎样贴息?

个人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最多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取得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100%享受财政贴息。从事其它项目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由借款人支付。 11、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4)、贷款项目计划书。

1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毕业证书?

(1)、人事档案或存档凭证;(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项目可行性分析及实施计划书;(5)、参加创业培训的结业证书记复印件;(6)、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13、什么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

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1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旗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一)城镇登记4050人员(男性满50周岁以上,女性满40周岁以)以上的居民;(二)享受本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男满45周岁、女满34周岁)的城镇居民。 15、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经工作人员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后在其《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之后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就业服务局审核确认。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证件资料: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当年缴纳社会保险的票据原件。2、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及当年缴纳社会保险的票据原件。(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

《申请表》及有关信息上报就业服务局并由办事人员按软件要求复审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给予核销社会保险补贴。 16、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要那些条件?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势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持有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发放。

(3)社会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7、个人求职登记办理程序?

(1)求职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2)求职人员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本人一张免冠照片。职业介绍核验相关证件后,留取相应复印件存档。(3)将求职人员登记的信息及时输入内蒙古职业介绍信息库。接受用人单位查询选聘。 求职人员免费参加在职业介绍所的各类职业招聘会。

18、用工单位招聘程序?

用工单位需要招工(聘)时,须向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1)用工单位行政介绍信和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付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式二份的招工(聘)简章(须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 19、哪些法规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村牧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酬、劳动纪律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农牧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以养老保障、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为主。 20、政府有哪些具体的措施,为农牧民工就业服务? (1)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2)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完善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 (4)加强对农牧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21、对于创业的农牧民工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1)政策扶持重点人群,包括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和进城创业的农牧民工。

(2)初始创业者,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3)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

理参保手续,中小学(幼儿园)在就读学校办理,缴费方式为一年一次性缴纳。

10、我区对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费用支付有何规定?

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11、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比照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之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1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破产企业和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在什么时间缴费?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破产企业和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每年1-2月份的1-20日缴费(每年120元):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9月份的1-20日缴费。 13、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14、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5、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我旗城镇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6、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是多少?

按照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国家规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企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17、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护理费分三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18、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9、如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需要护理的护理费;3、伤残五级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1、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使用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的?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伤残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二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是退休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本人工资的7

0%,六级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3、工伤保险报销需要那些资料?

1、住院需:收据、病例、诊断书、清单、转院单(工伤保险只能转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三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需:收据、门诊手册、门诊处方底联、检查报告单。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3、工伤认定结论书(第一次报销要原件,之后要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鉴定的不提供)。5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车票、住宿票。6、2012年1月之后的车票、住宿票给予报销。 24、劳动能力鉴定费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第一次报销要原件)。(2)、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3)、如果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不予报销。

25、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6、哪些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7、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缴多少?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来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8、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哪些?

一是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二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三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此外,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符合国家和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9、生育保险中“规定的休假时间”是多长时间?

一是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是怀孕3个月-4个月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30、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

各类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女职工,以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担负。 31、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哪些? 一是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是符合国家和区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是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区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3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33、核销生育医疗费需要哪些材料?

1、病例、收据、诊断书、清单;2、出生证(原件、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配偶在企业单位的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单位证明(是本单位职工,于何时何医院生产,是否头胎);7、独生子女证,如果不能提供,参保职工要写明自愿放弃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不享受津贴,则不用提供独生子女证;8、职工医疗参保证(原件、复印件):9、异地住院的需要填异地审批表。

34、男职工缴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其配偶无任何参保的给予报销

配偶的生育医疗费,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1)、男职工医疗保险证,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参保单位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负责人签章);(2)、配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未就业证明(签章);社保、农合办出具未参加生育、城镇、农和保险证明;(3)、其他同上,不需要独生子女证明。 35、应了解哪些生育保险须知?

(1)、缴费满一年的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给予报销,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六。(2)、事业行政单位享受医疗待遇以及一次性分娩补助。(3)、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享受医疗待遇以及一次性分娩补助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以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位标准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生育顺产为90日,晚育的增加30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23周岁属于晚育。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3个月(含3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为30日;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产的为90日。男职工给予10天津贴补助。(4)、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下的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正常生产支付1300元,难产支付2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支付400元,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700元。职工实行计

划生育节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800元。(5)、女职工生育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顺产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6)、已参保的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男职工,属于晚育的,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10日护理假期津贴。(7)、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医疗费用待遇同上第4条。

第五篇 就业政策

1、什么是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实际技能的培养与训练活动,是劳动就业工作的基础,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与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

2、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它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4、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要求而进行的标准参照的考核活动。在我国,职业技能鉴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5、本旗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培训政策?

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旗城镇失业人员,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6、本旗失业人员怎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本旗失业人员凭本人《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身份证》,可以到旗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中心,选择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广大毕业生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10、人事代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成人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资格,办理流动手续。

(四)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五)为委托方办理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元合同签证。

1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哪些救济渠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件。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指的是违反本法第九条有关“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在这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因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由公安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根据本条有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6、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9、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0、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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