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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0.31日终稿(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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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内资项目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增资扩股并形成固定资产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单个内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4.为鼓励各开发园区做大做强产业项目,对国家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省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市级财政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对中介人另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资产(含股权)并购类。投资者并购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或购买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际到位l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款)及以上的,并购到位资金以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账户(专户)为准,分别按5‰、3‰计算奖金。股权、资产并购每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上限同实业投资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在奖励范围。外资、市外境内资金并购本市其他企业,奖金在扣除原股本及溢价部分外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其他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奖之列。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或市商务局填报《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和财政、监察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发放。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到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中介人身份为非长沙地区的,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人为两个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中介人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

(一)对项目中介人申报有争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自2014年4月16日起实施,2010年9月30日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4?2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市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一) 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 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 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一) 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 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 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 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等创新交易模式。按创新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 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一)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二)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九、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一) 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 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 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 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l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一) 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 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三)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

十二、本政策条款与我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中同类条款不重复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天心区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和旅游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

一、 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1、 2、 3、 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通知………2 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4 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6 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知…………………………………………………………………………………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13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18 中共长沙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33 长沙广告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台《关于促进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41 中共长沙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54

5、 6、 7、 8、 9、

二、 政策解读

1、案例一: 省级金融机构入驻天心区 ……………………………………62 2、案例二: 省级企业总部入驻天心区 ……………………………………65 3、案例三: 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天心区 ……………………………………68 4、案例四: 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企业总部入驻天心区 …………………70

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

通 知

长政函?2O12?67号

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支持全市金融机构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护各区发展经济和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建立利益共享的财政体制,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全国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所辖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全国总部,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全国性总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二、合理调整各级利益

(一)金融机构跨区搬迁后区级收入划分体制。

对跨区(含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搬迁的金融机构,调整区级收入基数。由金融机构迁出地所在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财政、税

务部门核实后,以该金融机构搬迁前一年度实现的向迁出区缴纳的区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给迁出区,超基数部分由迁出区与迁入区按4:6的比例分享。超基数收入的分享期限为5年。

(二)金融机构跨区搬迁后市级收入划分体制。

对迁入、迁出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的金融机构,不再调整市级收入基数。即:由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迁入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的,市级分成归市本级;由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迁入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市级分成分别归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 三、规范财税秩序

(一)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及各区不得出台针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落户的优惠政策,不得针对已建金融机构进行违法违规的引税、聚税行为。凡已建金融机构市内跨区搬迁后享受了迁入区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的,迁出区的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市政府将按金融机构实际享受优惠政策的财政资金额的2倍扣减迁入区的财力。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金融机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及时到实际经营地所属工商、税务部门进行工商税务变更。

四、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的收入调整时间为税务登记变更后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年度期间不作调整。收入任务由市财政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迁出区应得的基数以及分享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结。

五、金融机构的跨区搬迁行为不含新设机构、网点。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造成金融机构属地变化的,不适用于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各区已出台的涉及金融机构跨区搬迁、落户的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

通 知

长政函?2O13?41号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合理协调区县(市)利益,支持企业有序流动,促进企业布局合理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本市范围内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中的规模企业是指搬迁前连续三年所缴纳的地方税收(指市级及市级以下部分,下同)平均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本通知中的企业搬迁是指规模企业跨区县(市)交更住所的行为(不含新设生产基地、分支机构)。

(三)市区范围内除跨区搬迁的金融机构适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2]67号)的相关规定外,其他跨区县(市)搬迁规模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合理调整各级利益

(一)对独立核算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行为,调整迁入和迁出区县(市)的收入基数。由迁出区县(市)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级税务部门核实后,以该企业搬迁前三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年均值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给迁出区县(市)(地方级收入中市级和区县<市>级的划分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基数部分迁出区县(市)不参与分成。基数划转期限到下一轮财税体制调整实行前一年度为止。

(二)若迁入(或迁出)区县(市)的基数调整涉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或长沙高新区的市级收入,基数内的市级收入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或长沙高新区返还(或分享)。

(三)对于省直管县(浏阳市和宁乡县)与其他区县的规模企业迁入迁出行为,参照上述做法,相应扣减迁入区县财力(或补助),并返还给迁出区县。

(四)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而实施的规模企业搬迁行为,迁出区县(市)的基数减半执行,同时免于本通知第三点第(一)项的处理。 三、规范财税秩序

(一)市内跨区搬迁规模企业享受了迁入区县(市)自行制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包括地价、高管人员补贴、税收返还等)的,迁出区县(市)的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按迁入区县(市)返还给企业财政资金的两倍,扣减迁入区县(市)的财力(或补助),相应增加迁出区县(市)的财力。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企业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堡持二塾,不一致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三)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的收入调整时间为税务登记变更后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年度期间不作调整,区县(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市)财政部门沟通企业搬迁情况。收入任务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基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1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事项的

通 知

长政办发?2O1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在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在省级以上区域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且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其新建总部大楼3万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挂牌成交价折合楼面地价高出土地成本价(含土地出让金、拆迁成本、基础设施配套加挂成本)折合楼面地价的部分予以奖励优惠:

(一)已入驻长沙的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在长沙纳税额(不含房地产开发相关税收,下同)超过7000万元。

(二)已入驻长沙的非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在长沙纳税额超过4000万元。 (三)新入驻长沙的总部企业,其总部大楼建成之后3年内在长沙纳税额超过1亿元。

三、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企业在长纳税凭证,向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个企业在长设立总部只享受一次涉及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企业总部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实行网上招拍挂,不设定排他性挂牌条件。优惠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自产权办理之日起5年内转让产权的,由市财政局追缴所享受的土地出让奖励优惠所得。

五、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战略投资者,自建、自持、自营五星级酒店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定。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一)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

(二)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为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三、奖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列入预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市、区县(市)、园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落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40%,区级财政负担60%;落户先导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20%,区县(市)财政负担80%。 四、奖励标准 (一)实业投资类。

1.新设立引进境外资金的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新设立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可奖励两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文件

天发?2014?9号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知

区属各工委、党委(党组),各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引导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财税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商贸老区、金融强区、文化新区”建设和“民生立区”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努力打造“湘江东岸的璀璨明珠”,根据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扶持或奖励对象为天心区辖区内的有关企业(项目、楼宇)、单位或个人,企业的税收关系原则上要在我区。

2、支持鼓励重点引进企业总部、品牌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等,重点建设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市等,重点培育发展现代商贸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等。

3、企业入驻奖获奖企业要求为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

4、金融机构的所有奖项参照《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执行,不单独列出其具体政策。 二、奖项设臵 (一) 招商引进奖

1、引进企业总部奖:凡积极参与招商,引进首次在长沙市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入区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0万元;引进首次在长沙市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或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入区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50万元;引进首次在长沙市投资的国内1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入区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30万元。 2、引进文化创意企业奖:凡新引进一家文化创意企业,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 3、引进品牌商贸企业奖:

(1) 凡新引进一家国内外知名品牌酒店,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

(2) 凡新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省级总经销,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

(3) 凡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区域性总部,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

4、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奖:凡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认证评审机构、专业设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

5、引进上市企业奖:凡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总部,且在天心区购地或购房,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30万元。 (二) 企业入驻奖

1、总部企业入驻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我区,入驻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且自建或购臵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自建或购臵办公用房补助。其余总部企业若达到以上奖励标准,也可参照执行。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2、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文化创意企业注册入驻我区,经区级及以上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或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开业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80%、60%、40%给予奖励。

3、品牌酒店入驻奖:品牌酒店入驻我区并获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的五星级及以上证书和标志牌的,自授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奖励。

4、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奖: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每年产生区级财力分别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奖励。 5、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奖: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80%、60%、40%给予奖励。

6、新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企业奖(不含金融企业、总部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品牌酒店、服务外包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先后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奖励。 (三) 楼宇(街市)经济促进奖

1、新建商业地产奖: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总建筑面积达40000平方米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其商务面积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2、楼宇税收贡献奖:对单栋楼宇当年产生区级财力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且本年度实际产生区级财力较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新建特色街市(市场)奖:新建特色街市(市场)营业面积达到l0000、20000、30000平方米以上,在竣工投入使用且产生区级财力的当年,分别按每个特色街市(市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奖励。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四) 税收贡献奖 1、纳税贡献奖:

(1) 文化创意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产生区级财力有增长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 除房地产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机构外,对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相应产生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较上年产生区级财力有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税收增长奖:

(1) 文化创意企业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30万元以上,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部分给予50%的奖励。

(2) 对独立纳税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规模达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相应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机构外,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 (五) 产业发展奖 1、文化创业奖:

(1) 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的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对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和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 对预期良好,符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创业大厦、广告产业园核心园区入驻条件的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60%、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整个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未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创意创业大厦,广告产业园核心园区但符合入驻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经园区办公室审批后亦可享受租金补贴。 (3) 对预期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在文化产业园区创意创业大厦、广告产业园核心园区购臵生产经营场地、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园区外购臵生产经营场地但符合上述标准的文化创意企业经园区办公室审批后亦可享受购房补贴。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4)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凡新设立的总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创意基地,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以上、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80%以上,一次性给予创意基地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2、工业设计奖:

(1) 对辖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新设立的工业设计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产生区级财力达到10万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80%、60%、40%给予奖励。

(2) 对辖区工业设计企业和个人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国际级(红点奖、IF奖)、国家级(红星奖)、省级(芙蓉杯)奖项的,相应给予l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3) 对区内制造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在本区设计会展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对接活动期间达成设计交易的,按每个成交合同实际发生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工业发展奖:对辖区内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年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改造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外贸企业发展奖:对区属外贸企业本年度海关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当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无

上年度基数且本年度海关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出口额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六) 创优创新奖 1、名牌名企奖:

(1)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当年首次获国家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相应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 凡当年企业被评为全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相应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 建安企业在我区建设的项目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或省级优质工程“芙蓉奖”的,相应给予主要承建单位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 区属建安企业首次获得“特级建安企业”“一级建安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 当年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或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 总部设在我区,当年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百强旅行社或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相应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 物流企业当年首次获得国家5A、4A资质证书的,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内项目当年首次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应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科技创新奖:

(1) 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5完成单位,省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3完成单位。

(2) 凡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 凡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奖:

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列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在国内主板、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和香港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三、有关说明

1、天心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顾问,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招商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天心经开区、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旅游局,区文体新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审计局、区食安办、区工信局、区安监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工商联、区法制办、区金融办、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长沙广告产业园、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分局、各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评奖工作。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上报。金融机构奖项由区金融办牵头初审,税收类奖励由区财政局牵头初审,招商引进奖由区商务和旅游局牵头初审,其他奖励由区发改局牵头初审,所有初审工作均需充分考虑园区、相关部门意见。初审结果经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3、若文化创意企业的租金补贴高于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不再给予其他奖励;若文化创意企业的租金补贴低于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所有奖励总额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为上限;外贸企业当年兑现的奖励金额不受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限制;其他类别的企业(项目、楼宇)当年兑现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为上限。

4、招商引进主体原则上是指楼宇业主单位、被引进企业有功人员和引进人,不含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凡申报招商引进奖的主体须在企业入驻前报区商务和旅游局备案,区商务和旅游局根据其在整个招商引进工作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奖励分配。

5、企业入驻奖中,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3?41号)文件执行。 6、企业入驻奖第2、3、4、5、6项和税收贡献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项目、楼宇)、同一奖项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7、文化创意企业获得企业入驻奖、税收增长奖、文化创业奖须与园区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的协议,若有违反,由园区收回奖励资金;获得文化创业奖以外的产业发展奖、创优创新奖的企业如两年内(从获奖当年算起)迁出我区,由区直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8、创优创新奖中对建安企业创优质工程的奖励仅要求建安企业对区级税收产生贡献,不限定税收关系和行政归属;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奖励仅要求项目为区内项目,不限定企业税收关系和行政归属。

9、对重大项目入驻及相关特殊奖项可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持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10、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 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 不履行社区、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4)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5) 企业存在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发?2013?5号文件不再执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本办法将相应予以调整。本办法具体由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产权交易市场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2、世界500强企业: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3、国内100强企业: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100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4、区级财力:指实缴区级税收扣除体制性基数后的部分。

5、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及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现代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广告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工业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业、文化会展、活动策划、出版发行、软件开发等。

6、国际知名品牌湖南总经销:国际品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入驻我区且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

7、电子商务企业: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 8、现代服务业:《天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的七个主导骨干产业:现代商贸物流、金融证券保险、文化创意制造、时尚酒店餐饮、旅游会

展休闲、科技教育信息、经济社会中介等产业;两个新兴服务业即社区服务业、公共服务业。

9、战略性新兴企业:体现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深度融合,代表科技创新方向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一类新兴产业。我区的战略性新兴企业主要指涉及先进装备制造、新材科、生物医药、新能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六大产业的企业。

10、商务楼宇:提供商业、企业办公等各种商务活动的楼宇。

11、城市综合体:集合了酒店、写字楼、公园、购物中心、会展中心、公寓等至少三种以上功能的城市开发项目。

12、商务面积:已投入经营并产生区级所得税收的营业面积(停车场除外)。 13、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企业年度所缴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额的总和。

14、园区文化创意创业大厦:区委、区政府明确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楼宇。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文件

天发?2014?11号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的通知

区属各工委、党委(党组),各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全力打造金融强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产业结构,推进金融招商和服务工作,增强集聚效应,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在我区,且主营业务税收在天心区分享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①传统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等;②新兴金融机构,即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即属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包括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等;④金融要素市场,即金融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要素市场。

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涵盖国际或全国,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金融机构省级总部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跨省或涵盖全省,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涵盖本区或全市,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OO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15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按省级总部标准享受政策;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享受省级总部同等政策;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按其他金融机构标准享受政策。

2、新入驻金融机构是指市外迁入,且年度内工商、税务关系新注册登记在天心区、独立缴税的各类金融机构,不含通过更名、股改、本区内场所迁移等形式变更的金融机构。 二、奖项设臵 (一) 招商引资奖

凡新引进一家金融机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 (二) 企业入驻奖

1、关于购地奖励

(1) 金融机构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2号)执行,重大金融产业项目可申报“一事一议”。

(2) 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总部建成营业后,由区财政按自建办公用房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奖励金额超过该机构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3) 金融机构省级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总部建成营业后,由区财政按自建办公用房面积2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奖励金额超过该机构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4)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其优惠政策兑现前,须出具金融机构总部书面协议。多家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按各金融机构的级别和自建办公用房面积分别享受上述政策。 2、关于购房奖励

(1)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15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1OOO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其他金融机构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2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上述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3、关于租房补贴

(1)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36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2)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24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3)其他金融机构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按每年10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4)金融机构年度租房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与购买办公用房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奖励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4、关于人才奖励

(1)新入驻天心区的金融机构,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按照50万元/家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一次性落户补贴。

(2)金融机构新入驻天心区5年内,第一年,按照高管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人数为金融机构国际总部、全国总部不超过10人,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不超过5人,其他金融机构不超过3人。

(3)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区级权限范围内,区政府为入驻区内的金融机构高管在落户、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金融机构高管子女、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子女在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 企业发展奖 1、纳税贡献奖

对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达到1000万、5000万、1亿元,其中产生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较上年产生区级财力有增长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税收增长奖

金融机构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 3、企业上市奖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列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内成功在国内主板、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香港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四) 金融创新奖

金融创新奖不设年度产生区级财力门槛,成长性好且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享受略高于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一年以上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金融机构。

2、通过改变机构组织形式或完善规章制度,金融组织创新或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的金融机构。 三、有关说明

1、本办法为《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金融机构细则,评选时间与《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同步,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中介人在奖励兑现期内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奖励。企业发展奖第1、2项同时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受奖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

2、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机构,须经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上报,由区金融办牵头初审,所有初审工作均需充分考虑园区、相关部门意见,企业税收情况由区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初审结果经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奖励方式为按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3、金融机构高管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4、区级财力是指实缴区级税收扣除体制性基数后的部分。

5、中介人是指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总部成功引进我区之前主动推荐,并提前报区金融办备案,对整个招商引进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对中介人的奖励不含政府公职人员。

6、跨区搬迁并注册本区的金融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2?6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3?41号)有关规定执行。

7、重大金融产业项目的引进和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持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的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8、凡享受企业入驻奖的金融机构须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

9、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某银行计划在天心区开设一家省级分行(该银行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以上,属于首次在长投资,且年度内工商、税务关系新注册登记在天心区,独立缴税),如成功入驻,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答:一、企业入驻奖 1、购地奖励

在省级总部建成营业后,可享受由区财政按自建办公用房面积200元/m2的一次性奖励,若奖励金额超过该机构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若该银行购地20亩自建银行,容积率为4.5,总面积则为20*667=13340m2,则可奖励13340*4.5*200=1200.6万元)。 2、购房奖励

省级总部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1000/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若该银行购买办公用房5000m2,则可奖励5000*1000=500万元)。 3、租房补贴

省级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24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若该银行租赁办公用房5000m2,则可奖励

5000*240*3=360万元),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与购买办公用房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租金补扣的金融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奖励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二、人才奖励

1、新入驻天心区的金融机构,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按照50万元/家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一次性落户补贴。

2、金融机构新入驻天心区5年内,第一年按照高管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若某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0万元,则区级所得部分为60*8%=4.8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该高管可获得的奖励为4.8*90%=4.32万元);第二至五年,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若某高管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00万元,则奖励金额为97*8%=7.76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该高管可获得的奖励为7.76*90%=6.984万元),其部门负责人奖励人数省级总部不超过5人。

另外,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区级权限范围内,区政府为入驻区内的金融机构高管在落户、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高管子女、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子女在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企业发展奖

纳税贡献奖有10万、30万、50万元三个等级的奖励,分别对应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需达到1000万、5000万、1亿元,其中产生区级财力分别需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较上年区级财力有增长;税收增长奖指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若该银行去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今年产生区级财力150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可获得的奖励为50*10%*90%=4.5万元);企业上市奖指对于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列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年度成功在国内主板、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香港上市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其中纳税贡献奖和税收增长奖同时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四、金融创新奖

不设年度产生区级财力门槛,成长性好且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享受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

案例二 省级企业总部入驻天心区案例

某省级文化创意公司计划将总部建在天心区(该文化创意企业属于首次在长投资,且年度内工商、税务关系新注册登记在天心区,独立缴税),如成功入驻,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答:1、企业入驻奖(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

文化创意企业注册入驻我区,经区级及以上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或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开业起前三年别分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80%、60%、40%给予奖励(若该文化创意企业开业起前三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则每年可奖励200*80%*90%=144万元、300*60%*90%=162万元、450*40%*90%=162万元)。 2、税收贡献奖 (1)纳税贡献奖:

文化创意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产生区级财力有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若该文化创意企业去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今年产生区级财力60万元,则可奖励10万元)。 (2)税收增长奖:

文化创意企业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30万元以上,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给予50%的奖励(若该文化创意企业去年产生区级财力25万元,今年产生的区级财力达到了25+25*30%=32.5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则可获得奖励32.5*50%*90%=14.625万元)。 3、产业发展奖 (一)文化创业奖:

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的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对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和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若该文化创意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0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可获得的奖励为20*8%*90%=1.44万元)。

对预期良好,符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创业大厦、广告产业园核心园区入住条件的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60%、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整个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未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创意创业大厦、广告产业园区但符合入住

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经园区办公室审批后亦可享受租金补贴(若该文化创意企业的租金为每年40万元,第一年租金的80%为32万元,则奖励30万元、第二年奖励40*60%=24万元、第三年奖励40*40%=16万元)。

对预期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在文化产业园区创意创业大厦、广告园区核心园区购臵生产经营场地、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园区外购臵生产经营场地但符合上述标准的文化创意企业经园区办公室审批后亦可享受购房补贴。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若该文化创意企业的面积为600m2,则可奖励600*500=30万元)。

有关说明:若文化企业的租金补贴高于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不再给予奖励;若文化创意企业的租金补贴低于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所有奖励总额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为上限; 文化创意企业获得企业入驻奖、税收增长奖、文化创业奖须与园区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的协议,若有违反,由园区收回奖励资金;获得文化创业奖以外的产业发展奖、创优创新奖的企业如两年内(从获奖当年算起)迁出我区,由区直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奖励资金。企业入驻奖(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与税收贡献奖不重复计奖,税收贡献奖中的纳税贡献奖和税收增长奖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项目、楼宇)、同一奖项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案例三 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天心区案例

某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该电商企业属于市外迁入,且年度内工商、税务关系新注册登记在天心区,独立缴税)计划入驻天心区广告产业园,如成功入驻,可以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答:广告产业园相关优惠政策;

1、购房补贴。对在园区购臵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园区将根据《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企业申报创业补贴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以50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创业补贴。本条规定之购房补贴不得与房租补贴重复享受,对于已享受房租补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退回,对于购臵生产经营场地的同时租赁园区物业的,入驻企业仅享受购房补贴(若该电商企业入驻广场园的面积为600m2,则可奖励600*500=30万元的购房补贴)。

2、房租补贴。对预期良好、符合园区入驻条件的企业,自入驻当年起,园区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60%、50%的房屋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整个年度内的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若该电商企业的租金为每年40万元,第一年租金的80%为32万元,则奖励30万元、第二年奖励40*60%=24万元、第三年奖励40*40%=16万元)。 3、融资贴息。对入驻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园区将根据《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企业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入驻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或者100%的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若该电子商务企业贷款500万,假设为常规抵押贷款,银行利率为6个点,则可获得奖励500*6%*50%=15万元,特殊情况另议)。 4、税收奖励。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80%、60%、40%给予奖励(若该电商企业开业起前三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扣除10%的征管成本后,则每年可获得的奖励为200*80%*90%=144万元、300*60%*90%=162万元、450*40%*90%=162万元)。 5、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引进或培育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长沙市“3635”计划,给予培育企业一定奖励。对引进未纳入3635计划,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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