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BC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 )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B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行租赁合同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6、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有( ACD ) A、承租人 B、地上权人 C、典权人 D、共有人
7、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 )
A、相邻关系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8、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C ) A、相邻权 B、住宅权 C、他物权 D、宅基地所有权 9、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有( ABC )
A、房屋租金 B、迟延支付的利息 C、贷款利息 D、合同价金
10、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其子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中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C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三) 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答:错误。理由:物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答:正确。理由:一物让可同时并存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答:错误。理由: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4.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答:错误。理由: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这是实现物权的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故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
1.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有: A.先占 B.收益孳息 C. 添附 D.继承
ABC 继承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是根据死亡这个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
2.甲出国前将其电脑交与乙保管,一个月后乙因缺钱用,将电脑以2000元价款卖给丙,并对丙谎称电脑是其所有之物。丙对该电脑的占有是: A.所有人占有 B.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 C. 非所有人的恶意占有 D. 非所有人的善意占有
D电脑系依其所有人甲的意思而由无处分权人乙占有 丙不知道电脑并非是乙所有,因此取得电脑出于公然和善意
3.接上题,两个月后,甲回国,可主张以下权利: A.可要求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B.可请求丙返回电脑 C. 不得向丙请求返回电脑 D.可要求丙再支付一定的价款
AC 乙作为不法处分人 他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甲,并赔偿甲的损失。丙作为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甲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甲追回财产
4.甲在租用乙的房子期间,经乙同意后加盖了一阁楼。三年后租赁期满,甲不再续租。在此情况下:
A、乙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回甲所出之钱 B、乙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回甲所出之钱 C、乙因加工而取得阁楼所有权,但应给甲适当补偿 D、甲乙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A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阁楼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的情形;因此乙取得该项动产的所有权,但乙因对甲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5. 陈某开办了一养鸡场。某日,数只鸡患病,无法产蛋,患因不明。陈某恐这些鸡得了瘟疫,遂将这些鸡扔至野外丢弃。另一农民唐某耕作归途将这些鸡拿回家中。经唐某精心饲养后,这些鸡重新产蛋,陈某得知后,要求唐某返回鸡及鸡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鸡及鸡蛋均返回给陈某
B、鸡返回给陈某,产下的鸡蛋归唐某 C、鸡及鸡蛋均归唐某所有 D、鸡归唐某,产下的鸡蛋归陈某
ABD 陈某以主观上有抛弃的意思而丧失对这些鸡的所有权,因此也无从取得孳息。
6. 农民周某在自留地发现一头母牛,等了许久不见其主人,遂将母牛牵回家饲养。半个月后该牛产下一牛犊,又过了几天失主杨某找上门来认领,由此: A.该牛犊归周某所有,母牛由杨某带回
B.母牛、牛犊都由杨某带回,周某对该牛支出的费用由杨某支付 C.母牛、牛犊都由杨某带回,杨某不必对周某由此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偿 D.母牛、牛犊都归周某所有,杨某无权要回
B参阅《民法通则》第79条 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 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7. 原物被占有人转让给了第三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所有人有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A.对原物的占有是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将原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善意占有并有偿地取得原物
B.占有人对原物的占有不是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将原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善意占有并有偿地取得原物
C.对原物的占有是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该占有人将原物非法转赠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D.小偷将偷来的赃物在公共市场上出卖,第三人明知道是赃物而购买
BC A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标的物并非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处分权人占有 所以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受让人是通过赠与无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因此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D受让人明知是赃物出于恶意
8.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权能有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ABCD 所有权具有弹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可以与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并不消灭。
9.甲合法拥有一手机,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甲丧失对该手机的所有权: A 甲将手机赠送给朋友乙 B 甲将手机租赁给乙 C 甲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D 甲的手机灭失
AD A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B C均属所有权的暂时分离D属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行为而消灭,即标的物灭失
10.下列物中,能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是: A公民的合法收入 B 牲畜 C 矿产资源 D 林木
ABD 参阅《民法通则》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三)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 从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正确 理由是所有权是绝对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2. 收益权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
错误 理由是所有权具有弹性 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
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收益权可与所有权分离
3. 徐伟建房挖地基时挖出几件文物,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很高的价值,这几件文物应归徐伟所有。
错误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 甲在旅游途中得到一树根,回家后交于乙保管,乙觉得该树根颇有雕塑价值,遂将树根雕成价值不菲的跟雕。甲乙对此根雕所有权产生争执,法院判该根雕归乙所有。
错误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5. 陈某在路上拾得一幅画,久候不见失主,准备将其交于失物招领处,途中突下雷雨,画被淋烂。陈某应负民事责任。
错误 理由是《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正确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7.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又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正确 理由是根据所有权的特征:自物权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的权利
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一律从财产交付时转移。
错误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根据其父亲的遗嘱而取得父亲留下的一架钢琴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所有权。
错误 理由是取得所有权可以因事件也可以因法律行为。因继承人死亡而得到遗产。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事件而不是法律行为。
10.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和就是所有权。
错误 理由是所有权是并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总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的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11、相邻关系针对物而言,包括动产的相邻关系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错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仅针对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言。
12、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这种权利在民法上称作地役权。
错误;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这种权利在民法上应称作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是有区别的。
1.下列行为形成共有关系的有: A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电脑
B 甲与其邻居乙对两家的分界墙归属发生争议,甲主张为按份共有,乙主张为共同共有,双方均无证据
C 兄弟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日常用品的行为 D 甲乙订立共同购买汽车合同 1.A、B、C 理由:A和C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A为按份共有关系;C为共同共有关系。 B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8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为共同共有关系。 D错误。
D项中,甲乙两人之间仅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在购买汽车之前,不成立物权关系。 2.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因甲急需用钱,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乙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 在同等条件下应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应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 即使乙开出的条件低于丙,也应卖给乙
2.B、C、D
理由:A正确,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本题中乙作为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丙作为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C错误。
由于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同等条件下的按份共有人是出让自己份额的按份共有人的法定义务,按份共有人不能选择。 D错误。
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存在。 3.下列行为能在当事人间产生准共有关系的是: A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自行车 B 甲和乙合作创作小说一部
C 甲和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并共同向专利局申请专利,获批准 D 甲和乙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获批准 3.B、C、D
理由:数人共有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可以准用关于共有之规定,故称准共有。准共有之标的可以是他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债权等。 A错误。
A项中,甲和乙按份共有自行车,属共有关系。 B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甲和乙共同享有著作权,形成准共有关系。 C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所以,甲和乙共同享有专利权,形成准共有关系。 D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所以,甲和乙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形成准共有关系。
4.甲、乙二人共同饲养一只狗,由于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该狗将丙咬伤,则丙的损害应由: A 甲赔偿 B 乙赔偿
C 甲、乙二人连带赔偿 D 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 4.C
理由:C正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狗的饲养人甲乙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所以甲乙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按份共有人甲乙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比较法(如台湾民法典)以及民法的一般原理:共有动物致生之损害,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按份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例外,应加以注意。
5.张某系一名职工子女,去年7月与其舅舅、阿姨等同住人共同买下了一套住房,性质为按份共有,购房合同中写明有张某1/4产权。因住在一起有矛盾,张某欲将其房屋份额卖给共有人或第三人,以便把实物变成现金再去他处买购买住房。下列说法正确地是: A 张某分割其房屋份额须经同住人同意
B 张某可以与其他同住人协议:该套住房中某部分归自己所有
C 张某可以与其他同住人协议:该套住房由其他同住人所有,并由其他同住人给予其与其份额相当的货币补偿
D 如张某与其同住人就分割该套住房达不成协议,张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5. B、C、D 理由:A错误。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来说属形成权。所以张某分割其房屋份额,无须经其同住人同意。 B、C正确。
B、C中分割协议系共有人正当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并无违法之处,所以该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D项正确。
分割请求权系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诉权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手段。
6.赖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黄某将房屋两间转让给赖某,价款6000元,赖某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购房款给黄某,但未办理过户及登记手续。而该房屋系黄某父母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应为黄某兄妹三人,系共同共有财产,黄某出卖该房屋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下列说法正确地是:
A 赖某与黄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黄某兄妹三人应当协助赖某办理过户
B 赖某与黄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待定,因为黄某出卖该房屋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C 如果赖某与黄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事后得到其他两兄妹的追认,那么该协议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D 如果赖某在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是善意的,那么应该保护赖某的权益,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黄某赔偿 6.B、C
理由:共同继承的财产(房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其共同享有继承权,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分割其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重大事务(处分),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A错,B对。
对其他共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只要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此种处分,该行为可以有效。所以C对。
在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时,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而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案由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所以D错。
7.罗某与陈某为好友。1999年3月,两人在县城建设街共同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一幢,一楼一底,共两间。则下列行为合法的是:
A 双方约定:对该幢楼房,楼上一间归陈某使用,楼下一间归罗某使用 B 罗某未经陈某同意,把楼下一间房屋出租给某个体户作门面房 C 陈某未经罗某同意,以楼上一间房屋作抵押向信用社借款 D 罗某未通知陈某,把楼下一间房屋转让给马某 7.A、B、C
理由:《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A项属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约定共有物使用方式的协议,并无违法之处。
B和C项均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合理行使所有权,且不损害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A、B、C三项行为均属合法。
D项罗某未通知陈某,把楼下一间房屋转让给马某,侵犯了陈某的优先购买权,所以是非法的。
8.赵某、李某和于某三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赵某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出资,李某以其私有房屋出资,于某以现金两万元作为出资,三人按均等份额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下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于某与李某、赵某协商一致,将其1/3的份额转让给张某 B 于某未通知赵某将其1/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李某 C 李某未经赵某、于某同意将合伙企业的房屋抵押给张某
D 赵某未经李某、于某同意将合伙企业的汽车卖给张某 8.A
理由:A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例中,于某是在与李某、赵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于某未通知赵某将其1/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李某,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李某将合伙企业的房屋抵押给张某的行为,属于对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处分行为,该行为未经赵某、于某同意,违反了上述规定。 D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赵某未经李某、于某同意将合伙企业的汽车卖给张某,属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9.王某、张某等七人均系××路×号101、102、201、202、301、401、501、601室业主。2002年9月初,张某在对其购买的101、102室进行装潢的同时,在进楼防盗门内侧,沿底层楼梯用白铁皮和木料拦隔至二楼连接处,并在一楼至二楼楼梯下搭建木箱,造成原底层公用走廊成为张某一户独用。同月9日,王某等六人以底层公用走廊属全体业主共用,且有他们的分摊面积为由,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张某拆除违章搭建。然张某未予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各层楼的公用部位由该层楼面住户使用是约定俗成的原则,张某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已自
然形成和划定相对独立的部分,该层楼面的公用部位由张某使用 B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
C 张某应拆除该楼底层防盗门内侧沿一楼扶梯至二楼扶梯连接处的拦隔板及该楼梯下的搭建物,按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恢复原状 D 王某等六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B、C、D 理由:A错误。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根据上述规定,该争议的部位是共用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能由张某一人独占使用。 B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张某在进楼防盗门内侧,沿底层楼梯用白铁皮和木料拦隔至二楼连接处,并在一楼至二楼楼梯下搭建木箱,造成原底层公用走廊成为张某一户独用的行为多占、独占了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且既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也未征得其他区分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所以,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 C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例中,张某超越权利范围,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理应停止侵害,拆除该楼底层防盗门内侧沿一楼扶梯至二楼扶梯连接处的拦隔板及该楼梯下的搭建物,按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恢复原状。 D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王某、李某和赵某三人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运输,并约定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2年后,因利润分配发生矛盾,三人意欲结束共有关系。下列说法正确地是:
A 王某、李某和赵某中任一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自己的财产份额,以结束共有关系 B 由于汽车是特定物,且不能原物分割,三人可以变卖该汽车并分得与各自份额相当的货币 C 三人也可以约定:汽车归王某所有,并由王某补偿李某和赵某 D 如按C之分割方法,分割完毕后,王某取得了该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10. A、B、C、D 理由:A正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王某、李某和赵某作为按份共有人,都享有将自己份额分出的权利。 B、C正确。
《关于〈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91条规定:“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D正确。
D是对分割共有物效力的正确表述:共有物的分割将导致共有关系的消灭,并使原各共有人取得单独所有权。 (三)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四人共同共有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答:错误
理由:在共有场合,各共有人并不成立法人。假使多数人形成法人,那么该法人对于其发起人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单一的所有权,而不是共有。
2.甲、乙各以50%的份额共有两间房屋,那么甲享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乙享有另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甲和乙每个人都享有一个单独的所有权。 答:错误
理由: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只有同一个所有权由多数人享有,才成立共有。假使多个所有权并存,则非共有。
3.小周和小张住同一间宿舍。为了解决看不到电视和洗衣服难问题,两人共同出钱买了一台电视机和一台洗衣机。小张只能用洗衣机而不能用电视机,小周则只能用电视机而不能用洗衣机。 答:错误
理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但应有部分非局限于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系抽象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4.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享有机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乙享有机器设备的收益权,丙则享有机器设备的处分权。 答:错误
理由:共有权为所有权之量的分割,故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权,互为同种同质,也就是说各共有人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5.甲、乙各以50%的份额共有两间房屋,那么甲的应有份额是其中一间房屋,而乙的应有份额则是另外一间房屋。 答:错误
理由:这是对按份共有应有份额的错误理解。份额是共有权的一定比例,而非标的物的份额,也就是说,应有份额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定量的所有权,而非共有物。
6.甲、乙二农民共同购买了农用车一辆。后因两人之间矛盾,甲欲分割其份额,那么甲只有经过乙的同意才能分出其份额。 答:错误
理由: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来说属形成权。所以甲分割其份额,无须经乙的同意。
7.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王某既没有征求妻子张某的意见,也没有向当地房管部门申报,将夫妻共有的15间房屋(含宅院)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许某,并独占了此款。由于王某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且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与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答:正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
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重要处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王、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该房屋的买卖应属效力待定行为,其效力有待于妻的追认。
8.甲和乙各以1/2的应有部分,共有价值12,000元的奶牛一头。分割时采折价补偿的方式,甲补偿乙6,000元,并成为该奶牛的单独所有人。分割后,奶牛因分割前之宿病复发而死亡。那么,因奶牛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一人承担。 答:错误
理由:各按份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应有部分,负与出卖人同样的担保责任。所以,在该案例中,因奶牛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一人承担是错误的,该损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具体来说,乙应当给付甲3,000元。
9.赵先生、钱先生和孙先生以四三三的出资比例共同购买了一家村办钢材厂,由于经营有方,工厂越做越好,产品供不应求,效益节节提高,引起了一位经销商的注意。这位商人找到赵先生,提出要买这个工厂。赵先生,未与钱、孙二人商量,就与买主签订了出售协议。有意见认为,赵先生、钱先生和孙先生之间对工厂按份共有的事实清楚,赵先生未经钱先生和孙先生同意,擅自将按份共有的工厂出卖给他人,是无权处分,但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三人取得该工厂的产权为善意取得,无过失,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擅自处分人自行将出售款项按原告应得份额支付给原告,并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答:错误
理由:《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只有权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不能处分超越自己份额的份额。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共同共有的场合,对按份共有不适用。因而,被告的处分行为无效,赵先
生只能出售自己的40%的份额,但同等条件下,钱、孙二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赵先生的卖厂合同应认定无效,赵先生如坚持出售自己的份额,在其他二位共有人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方可出售。
10.向某与唐某2003年结婚。去年6月,唐某购买一张体育彩票,中了特等奖,实际获得奖金191.5万元。唐某认为,既然这191.5万元奖金是由我购买体育彩票获得的,我可以用这笔钱购买一辆汽车,而不需要经过妻子的同意。 答:错误
理由:《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 )
A.使用权的出让 B.使用权的转让 C.使用权的划拨 D.使用权的继承 E.时效取得
1,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取得无偿使用包括划拨和继承取得。我国没有规定时效取得。答案ABCD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全体中国人民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答案为D
3. 1994年金龙开发公司通过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商业开发权,1995年与红星公司共同开发商品房,金龙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占商品房的25%的所有权,红星公司承担所有开发费用占75%的所有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金龙公司可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B.金龙公司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使用登记 C.共同开发该土地的合同无效 D.该商品房建好后使用年限为40年
,《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以A正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B也是正确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D不正确。答案为AB
4,用益物权的主体与担保物权的划分是以( )为根据 A.权利客体 B.主体 C.标的物 D.设立的目的 E.权利的性质
答案为D,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的履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
5,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典权 B.国有企业经营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 E.留置权
答案为ABCD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6,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便于灌溉,与邻人乙协商在乙的土地上安装水管,甲的这种权利属于
A.地役权 B.地上权 C.相邻权 D.使用权
答案为A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7,某开发公司将其用于商业用地开发成商品房,公开对外销售,成某购入一套商品房,成某对该房有多少年的使用期限
A.50年 B.40年 C.60年 D.70年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答案为D
8,下列林木,哪些可归个人所有? A.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 B.农村居民在自留地种植的林木 C.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种植的林木
D.城镇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林木
答案:ABCD 解析:见《森林法》第27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9. 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某县A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某县土地管理局却不给予行政处罚,作为某县土地管理局的上级部门,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直接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B.责令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给予某县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行政行分
D.向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对某县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答案;ABC。《土地管理法》第72条。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10.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为C,甲对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丙建高楼影响了甲应该给予赔偿
(三)判断题
1,在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错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有两种:一,出让、转让等有偿方式;二,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
错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两种:一,出让、转让等有偿方式;
二,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经营期限为30年
错误,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为30年,其他成员由承包合同规定。
3某村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村民王某进行娱乐开发,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否正确?
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王某用于非农目的使用该地,根据《合同法》第52条五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4,甲将自家房屋典与乙,在典权存续期间,洪水将房屋冲毁,乙应当承担灭失的风险。
错误,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在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如因不可抗力等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就灭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同时灭失。在典权人就剩余的部分回赎时,灭失部分的价值的一半可以从典价中扣除。由此可见,典物的风险是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的,本题中应由甲与乙共同分担风险。
5,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即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错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国家才是所有权人。
6,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某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稀有矿藏,于是准备开发矿产资源,有关部门阻止了该公司的开采行为,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取得土地的开发权应包括采矿权。房地产公司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错误。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包括采矿权。
7,某村村民将邻街的房屋全部用于出租后,又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遭到村委会的拒绝,村委会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的方式流转。
正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9,某村村民陈某(女)在1994年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荒山种植水果,1996年陈某与邻村村民赵某结婚,由于没有在邻村取得承包地,夫妻一起继续开发荒山,然而村委会认为陈某外嫁不应再有承包权,村委会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村委会的说法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某市国土局在经省政府的批准下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共计40公顷用于建设经济开发区,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错误,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该省政府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共计40公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无效。
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甲律师认为质押合同不生效,也不具有对抗效力。判断甲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错误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错误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
错误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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