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提高境内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中国开始考虑吸引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但于我国证券立法较为粗疏,对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与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对于证券跨境上市与交易的信息披露,欧盟和日本的立法允许以英文披露的信息来代替以本国语言编制的披露文件,减轻了境外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了市场吸引力。我国将来对境外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相关立法时可以借鉴欧盟和日本的立法经验。 关键词: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 英文披露 欧盟 日本
一、引言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祁斌等撰写的研究报告《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战略思考》中指出“当前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竞争的结果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面对这一发展趋势,适时引入境外优质企业到境内上市,不仅对境内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提高境内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要作用”。作者还认为“我国当前引入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境外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当前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对境外企业的基本监管”,“跨境监管合作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可以实现跨境的监管合作”。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措词,在这里一连用了几个“基本”,即“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基本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但我们应当清楚的是,企业跨境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涉及到众多方面,决非条件基本具备就可以开始引入境外企业到中国境内来上市。目前虽有十多家海外知名企业有意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但证监会人士表示国内A股国际板推出尚无时间表,这虽然有国内股市波动剧烈,证监会维持稳定不会不宜推出新措施之考虑,另外也有国内证券法对引入境外企业上市和交易的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因素。境外企业到中国境内上市和交易,首先涉及到就是信息披露问题。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欧盟和日本的英文披露制度可以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二、欧盟的英文披露制度
欧盟在证券市场一体化中通过立法统一了发行人在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立法是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12月15颁布的2004/109/EC指令,全称为《2004年12月15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可以在规制市场交易的证券之发行人信息相关透明度要求协调和修改2001/34/EC指令的2004/109/EC指令》(以下简称“透明度指令”),指令自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并在两年内(2007年1月20日)由各国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对年度报告书、半期报告书等持续披露义务、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发行人对股东等的信息提供义务均作了规定。2007年3月8日通过2007/14/EC指令,制定了执行《透明度指令》某些条款的详细规则,2008年3月11日2008/22/EC指令对《透明度指令》作了重大修改。
欧盟虽然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但各成员国并未将自己的主权完全让渡给欧盟。欧盟各成员国均有自己的官方语言,语言既涉及到民族权利也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欧盟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后要翻译成各国的官方语言。历来各成员国均要求证券在本国上市的发行人使用本国的官方语言披露信息。但是如果证券发行人在欧盟内另一国家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时,仍然将需要披露的信息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势必阻碍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透明度指令》对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透明度指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某种国际金融领域惯用的语言”(in a language customary in the spher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进行信息披露。指令中虽然没有定义“某种国际金融领域惯用的语言”为何种语言,但在此可以明确的是指英语,因为该指令在国内法化的过程中,各成员国均允许以英语进行披露。
《透明度指令》第20条对信息披露中可以使用的语言区分了若干情况。在允许选择所用的语言时,其选择权原则上归发行人所有。
1、仅在发行人母国上市的情况下,以该国允许使用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2、当证券允许在母国和其他东道国的规制市场交易时,应(a)以母国当局允许使用的语言;(b)根据发行人的选择,以这些东道国当局允许使用的语言或某种国际金融领域惯用的语言披露规制信息。
3、当证券允许在一个或多个东道国规制市场(但不在母国市场)交易时,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可以这些东道国当局允许的语言或某种国际金融领域惯用的语言披露规制信息。另外,母国应当在其法律、规章或行政条例中规定,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以其当局允许的一种语言或某种国际金融领域惯用的语言披露规制信息。
4、如果未经发行人同意即在规制市场进行证券交易,而发行人不承担第1、2、3款下的义务,而由未经发行人同意但是已请求此类准入之人承担。
5、成员国应允许第9、10和13条中提及的股东和自然人或法人仅以某种国际金融领域通用的语言通知本指令下的发行人。如果发行人收到此类通知,成员国不能要求发行人提供翻译成其本国当局所允许语言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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