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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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昆政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职能,特制订本细则。
一、审批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中规定,“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拆迁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二、申报主体
各城中村项目土地使用权人。 三、申报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
(四)各区(县、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核意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通知单。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五、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六、审批程序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审批---窗口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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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预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七、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有效期限一年。 九、缓缴事项
申请人要求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市规划局可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申请人按规定缴费后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城中村改造 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 昆明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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