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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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该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二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三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四是《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规定自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在统计和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对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起到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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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作用。然而,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的关注程度也随之提高,而原规定在反映非公有经济的分类方面却略显不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了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目前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我们对原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是在原“国有经济控股”情况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详见《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二、《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将在各有关专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统计简单分组
在2005年基本单位情况表101表的09栏“控股情况”项下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两项细分组。汇总后,该栏第“9 其他”项的合计,即为“非公有控股经济”的有关数据。表式如下:
09 控股情况 1 国有绝对控股
2 国有相对控股 3 集体绝对控股 4 集体相对控股
9 其他
(二)在普查年份,“控股情况”则按修订后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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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经济成分控股的细分类列示。
(三)从2005年统计年报开始,要求各专业在相关综合统计数据中,增加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组。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代 码 分类及构成 1 公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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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有经济
12 集体经济 2 非公有经济 21 私有经济 22 港澳台经济 23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1: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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