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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HR必备制度法律仲裁经济补偿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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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平衡协调会及有关会议; 2. 参加者季、月度经理办公会、经济分析会、考核评比会等; 3. 参加公司临时召开有关的会议; 4. 受总经理的委托,行使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保卫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程、工作指令的义务5. 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岗位要求:1.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知识; 2. 热爱公司,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能团结同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4. 坚持原则,具有较强警惕性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具有处理后勤事务工作的耐心。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和药厂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

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

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由人力资源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

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七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

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八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

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九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

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二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

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

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个月内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五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六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0%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00%计算加班补贴;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补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

由此产生的

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十九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 第二十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

取消加班补 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一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

作效率”、“虚

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

加班补偿,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 二○ 年五月一日

附表一:《加班申请单》

加 班 申 请 单

编号:

申请部门

加班人员 加班日期 加班时间 加班原因 部门主管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备注

始至 止;共 小时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

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分析几种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

{ HYPERLINK \\\o \案例\\\t \ |案例: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600元,2005/8应出勤23天,实际该员工请假4天,实际出勤天数为19天,平时晚上加班21个小时;请问薪资如何计算; 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案例如果采取不同的薪资计算方法其工资金额相关很大;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假设一:假设该员工请了21天假,也没有加班,即该员工实际出勤了2天,那么按照B的方法计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计算方法,该员工虽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资却是负数;

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1、行政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1)制度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2)会议管理:根据总经理的安排—>通知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开会—>做好会议记录—>监督会议决议的实施;

3)车辆管理:根据公司规定—>用车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安排调度;

4)印章管理:根据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保管公司各类印章—>用印人员用印申请登记—>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用印盖章;

5)档案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督促资料征集和归档的进度—>检查材料的归档情

况—>监督检查档案的借阅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6)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申请施工等级资质的规定—>准备公司申报资质所需资料—>组织进行资质申报、审核工作; 7)办公用品管理:

a) 办公用品申购:根据公司规定—>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b) 办公用品领用:根据公司规定—>办公用品购进入库—>做好登记台帐—>使用部门写出申请—>领用部门领导签字后—>发放并登记;

c) 材料打印控制:根据公司规定—>打印部门填写材料打印申请—>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材料打印—>登记汇总;

8) 公司文件及规定编制、发放:根据公司研究的意见和要求—>编写文件或规定—>由总经理或相关人员审核批阅—>对文件或规定进行修改—>下发到相关部门或人员—>监督执行;

9) 负责公司薪酬福利管理:

a) 组织薪酬内外部调研:定期组织外部区域同行业薪酬水平调研和公司内部薪酬满意度调研—>分析调研结果—>撰写调研报告—>根据报告内容及薪酬体系撰写薪酬调整方案—>呈报总经理审批—>组织修正薪酬体系—>督导实施;

b) 制定薪酬福利管理体系: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制定薪酬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组织实施—>定期总结完善;

c) 薪酬体系运行管理:组织公司的薪酬体系建立—>督导体系实施—>组织实施效果的调研—>调研结果分析—>制定改进建议—>呈报总经理审批—>督导体系改进、完善; 10) 负责公司绩效管理:

a) 制定绩效管理体系: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规章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组织实施—>定期总结完善;

b) 编制绩效考评计划:根据绩效管理体系—>编制年度、月度绩效考评计划—>呈报总经理审批—>组织实施—>根据月度计划执行情况—>修订年度计划;

c) 绩效考评过程管理:根据公司绩效考评制度—>督导检查考评数据建立—>组织各部门开展考评打分—>督导各部门绩效面谈—>接收、反馈员工对考评结果的上诉;

d) 评结果统计:根据公司绩效考评制度—>汇总各部门考评结果—>提出结果应用建议方案—>将考评结果和建议方案呈报总经理审核—>总结,提出考评改进建议; 11) 劳动关系管理:

a) 劳动关系管理: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建立劳动关系解决程序—>分析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改进、完善劳动关系政策;

b) 组织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劳动争

议进行调研—>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12)负责公司员工的培训:根据公司培训管理要求—>编写培训计划—>组织执行培训—>监督考核培训结果;

13)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按要求完成—>结果反馈。

2、 行政人事部经理任职条件: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或工商管理专业;

2)经验要求: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至少两年以上相同岗位工作经验,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证书;

3)知识要求:掌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战略管理、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4)业务了解范围: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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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行 政 部 经 理

岗位名称:行政部经理直接上级:总经理本职工作: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管理工作

工作责任:1. 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 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3. 负责组织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和执行; 4. 负责组织行政年、季、月度行政后勤、保卫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后勤用款计划,搞好行政后勤预算工作; 5. 做好公司生活用房及财产管理工作。建立生活用房屋固定资产账册、员工宿舍等用于行政后勤生活服务的财产账册; 6. 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搞好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7. 负责做好公司用水、电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水、电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计量器具,搞好电器设备和线路的保养维修工作; 8. 负责组织部门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协同人事部做好各项工作,定期开展岗位优质服务和业务竞赛评比活动; 9. 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10. 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管理责任:1. 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

假设二:现在假设该员工该月没有加班,而且只请了一天的假,即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那么按照C的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2=631元>600元;

分析:如果该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加班,那么他本月的实际工资就应该是600元,如果按照C的计算方法来算,该员工请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资反而还高于全勤的情况;(如果出全勤则只有600元工资)

如果按照B的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1=571.32

假设三:该员工请了3天假,也没有加班,即实际出勤了20天,按照C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0=573.61,

分析:可以看出该员工同样是没有加班,如果采用C种计算方法请了3天假反而还比按照B种计算方法只请一天假的工资还要高许多;

结论(并非最终结论):1、从公式B本来来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只要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就会为负数(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2、从C公式本身来看: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在有请假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反而会大于固定月薪(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3、B/C两种计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为在遇到固定月薪计算工资时 最好采用A种计算方法。

就业“五险一金”详解

关于五险一金: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龋?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

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

炒了与被炒之后

引子: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汇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否有12个月工资为上限?众说纷纭,现总结如下:

一、折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各种情况分类详述

1、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二是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个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08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2、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这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劳动者以单位违法(拖欠工资等)提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劳动者仅仅以单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缴纳社保(指没有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况之下)为由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第“2”种情形的规定。

8、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如果是违法解除的,按双倍即24个月赔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个 人 简 历

求职意向:行政主管、行政人事专员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E-mail:************************* *************

目前年薪:************** 婚姻状况:********** 教育经历:

毕业院校:*********大学 2002年-2005年 工商企业管理 专科 工作经历:

手机号码:

2010年1月至今:****************** —行政人事专员 工作描述:

负责员工合同的拟定、签署及保管工作,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 负责公司员工奖惩、差假及升、降、调、辞等人事调整手续工作的办理;

负责员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公积金的办理;

负责员工日常办公用品费用管理、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建立健全的员工日常办公费用成本核算制度; 负责维护公司办公环境,绿植的租摆及管理;

负责企业邮箱、公司空间、域名的维护和更新;监督公司局域网的正常运行;

负责公司员工日常福利和节目福利的申请、购买及发放; 负责公司员工拓展旅游、公司年会的策划、组织及实施;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 - 行政主管

工作描述:

负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新进员工的指纹录入和员工信息登记;

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根据公司规划,组织公司集体、公关活动的事务性工作,及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员工合同的归档及管理; 负责协助上级进行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客户礼品的购臵,合理控制公司办公费用的成本;

负责拟定和完善公司各项的行政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前台、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接受各部门的监督;完成直属上司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2005年7月-2007年3月:***********************经理助理 负责文档管理工作、文书写作、文件打印等;

负责拟订市场调查方案,提供市场预测,完成调查报告; 负责机票、酒店预订及其他外联工作;

负责协助上级进行重要日程安排;协助各部门做好日常行政工作,做好沟通工作; 自我评价:

从事多年行政人事工作,工作踏实、认真、有条理性,具备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能够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有较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具有较高的开拓精神和团队精神,熟练操作word、excel、ppt、photoshop等办公软件,现利用业余时间准备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考试,英语也在努力提高中

性格爱好:平时喜欢看书,学英语,性格比较开朗,能够很好的处理人际关系。

劳动法规定婚丧嫁娶的假期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1.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2.因为上述规定包含了“岳父母或公婆”。

2011国家法定假日安排

中国2011年放假安排已经确定,具体的2011年放假计划如下: 一、元旦节:

1月1日~1月3日放3天假。1月1日(星期六、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2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月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月3日(星期一); 二、春节:

2月2日~2月8日放7天假。2月2日(星期三、农历除夕)、2月3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一)、2月4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5日(星期六)、2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7日(星期一)、2月8日(星期二),1月29日、1月30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3日~4月5日放3天假。4月5日(星期二、清明节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4月2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4日(星期一),4月2日上班; 四、劳动节:

5月1日~5月3日放3天假。5月1日(星期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0日(星期六)、5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一)、5月3日(星期二),4月30日上班; 五、端午节:

6月4日~6月6日放3天假。6月6日(星期一、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6月4日(星期六)、6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六、中秋节:

9月10日~9月12日放3天假。9月12日(星期一、农历中秋当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10日(星期六)、9月11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七、国庆节:

10月1日~10月7日放7天假。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法定国庆节假日,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二)、10月5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四)、10月7日(星期五),10月8日、10月9日上班。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共29天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合法休假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3,法定假日应当休假。 4,休假日工作报酬:

(一)安排加班的,支付不少于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不休息又不补休的,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不休息的,支付不少于300%的工资报酬。 5,工作时间延长的,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未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行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系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可能更容易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行了补充,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施行日期,通常都是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主要程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 二、受理范围

(一)仲裁委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我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1、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2、辖区内跨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3、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我市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4、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5、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三)县(区)仲裁委管辖案件范围

县(区)仲裁委管辖本县(区)所属单位及驻其辖区内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仲裁时效

(一)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三)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以上材料,申请人均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时间。 五、办理时限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六、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仲裁主要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体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理机构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人事厅转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96号) 中指出:本《意见》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可见,目前情况下,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是事业单位与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之一,劳动者用)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用工 性质 被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职务 装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 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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