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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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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0%~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 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12.1.2.2 道路类别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道路网密度(km/km) 0.3 ~0.4 0.4 ~0.6 1.2 ~1.8 1.6 ~2.4 5.5 ~7.0 2 道路宽度(m) 35 ~60 35 ~80 25 ~60 25 ~40 12 ~30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11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 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3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12.1.3.14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5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12.1.3.16 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7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 12.1.3.18 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2 轨道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12.3 公共交通设施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 12.3.2.1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修 理 厂 合 计 12.3.2.2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规划面积标准(m/标准车) 80 ~120 70 ~110 30 180 ~260 212.4 机动车停车场(库) 12.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 标准 12.4.2.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4.2.1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 用 分 类 途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独立式住宅 单 位 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住 宅 车位/ ①0.6~1.0 2100m建筑②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面积 ③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车位2/100m建筑面积 ① ≥1.0 续 表 用 分 类 途 商 业 区 筑面积 独立购车商 物中心、/100m2单 位 车/100m2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① 小于等于2000m 部分取2.0,超过2000m 以上部分取0.4~1.5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③ 每1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222位建位建①0.8~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③ 每1000m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①0.2~0.5 车位/客房,0.8~2.0车位/10 座 2 专业批 发市场 业 筑面积 车位/客房 酒店、餐厅 座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 客房,0.8~1.0车车位/10 位/10 座 ③ 每100 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车 办 公 其他办公楼 筑面积 行政办公楼 筑面积 车/100m2位2①0.4~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③ 每2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2/100m建位建①0.3~1.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③ 每2000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①0.2~0.6 ②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2工 业 厂 房 车/100m2位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 建③ 在面积不少于45m3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45m3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筑面积 车仓 库 2位①0.4~0.6 /1000m建筑面积 综合公园、专类公 园 其他公园 大型公园 车2位①0.5~1.5 /1000m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需进行专题研究 占地面积 车位/100体育场座 馆 小型车位/100体育场座 馆 文 体 设 施 市级影剧院 一般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 展 览 馆 筑面积 会议中心 续 表 用 分 类 途 区以下医 疗 设 施 区以上医院 车位/病床 医院 单 位 ① 标准 ②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 上下客货泊位 ① 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③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 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他车辆使用 ①0.4~0.8 ③ 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车位/100 座 ①3.0~4.5 ② 需进行专题研究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100m2①3.0~4.0 ② 进行专题研究 ①2.0~3.0 ①4.5~5.5 ③ 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①2.0~3.0 ③ 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位建①0.5~1.0 筑面积 车/100m2位①0.7~1.0 建② 需进行专题研究 中 学 教 育 设 施 幼 儿 园 小 学 车位/100学生 车位/100学生 车位/100学生 ①0.7~1.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①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3.其他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4.2.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他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2.4.2.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 12.4.2.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 型 0.7 小 型 1.0 中 型 2.0 12.4.3 准则 12.4.3.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4.3.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4.3.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4.3.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2.4.3.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4.3.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大 型 2.5 铰 接 3.5 12.5 公共加油站 12.5.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12.5.2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 12.5.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 500 800 10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

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 居住用地 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 用地 独立式 R11 住宅用地 宅的用地 一类幼托R12 用地 R1 R13 R 一类社区R14 其他设施用地 一类住宅R15 区 道路用地 一类住宅R16 区 绿地 二类居住 用地 R2 单元式 R21 住宅用地 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宅的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一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建筑物的用地 二类幼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R22 托 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二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R23 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二类社区R24 其他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R25 区道路用地 二类住宅R26 区 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三类居住 用地 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单身宿舍R31 用地 三类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R33 R3 体育设施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用地 地 三类社区R34 其他设施用地 三类住宅R35 区道路用地 三类住宅R36 区 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绿地 地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四类居 住用地 原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四类幼托 用地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四类社区 其他设施用地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四类住宅 区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R41 R42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R R4 R43 R44 R45 R46 C1 C C2 商业性 办公用地 C3 C31 服务业用地 餐饮业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其他服务业 用地 旅馆业用地 游乐设施 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33 C4 C5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类 政府社团 用地 行政办公GIC1 用地 文化设施 用地 GIC21 GIC GIC2 GIC23 GIC剧院用地 24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GIC25 文化活动 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用地 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GIC3 体育用地 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图书展览用地 文物保护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小类别名称 范 围

9.1.3.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9.1.3.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1.3.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9.1.3.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3.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9.1.3.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9.1.3.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9.1.3.8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表 9.2.2 高 层 主要朝向 多 层 宜退让距离 建筑高度的0.25倍 建筑高度的0.4~0.5倍 最小退让距离(m) 12 9 低 层 高 层 次要朝向 多 层 低 层 建筑高度的0.5倍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6 10 7 4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www.law110.com 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 10.1.2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学 校 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最小间距 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应满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 10.2.2 宜退让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高 层 0.15倍 多 层 低 层 — — 10.2.3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 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 9 6 12 最小距离(m)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1.2.1.1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

11.2.1.2 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500米 和地下200米 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11.2.2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 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11.2.3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11.2.4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11.3 人行地道

11.3.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11.3.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1.4.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1.4.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1.5 地下街

11.5.1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11.5.2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11.5.3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11.5.4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11.5.5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11.5.6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1.5.7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11.5.8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11.5.9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11.6 地下综合体

11.6.1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他设施的开发。

11.6.2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11.7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1.7.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11.7.2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1.7.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设施 中心 ~2000 200 ~300 2500 ~3000 20 ~50 ~15 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社区2服务0 站 - 1 ~2 - ●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2派出1 所 2000 ~2500 10 ~15 - ●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社区2警务2 室 居住2区级3 商业设施 商业居住设小 施 2区级4 商 业设施 - 1 ~2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 - 4 ~6 建筑面积400 ~500 m 2/千人 ○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 - 1 ~ 2 建筑面积450 ~ 2550 m / 千人 ○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2社区肉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00 ~1500m 续 表 2邮政5 支局 1500 100 ~150 100 ~200 50 ~ 90 2000 -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2邮政 6 所 市政公2用7 设施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 -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1000 ~1500 100 ~ 150 - - ○ 服务半径宜为1~3km 垃圾 2收集8 站 - - ● 每0.1~1km 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2再生2资源9 回收站 再生3资源0 回收点 3公共1 厕所 800 ~1200 30 ~100 60 ~ 80 1000 ~1500 - - ○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 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 - - ● 置 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60 ~ 80 1 ~2 1 ~ 2 -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环卫3工人2 作息站 7 ~ 20 - - ●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表4.3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2~19章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海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其中特区内宜控制在8%~12%,特区外宜控制在25%~30%。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工业区开发强度控制表 表5.2.3 工业区类型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 建筑密度 ≤45 ≤40 ≤40 容 积 率 1.2 ~1.6 1.2 ~1.6 0.8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5.3.2 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 。 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 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米,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米。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 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250米 。 5.5.3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5.5.3的规定。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表 表 5.5.3 工业类型 绿地率( % )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业 ≥30% ≥30% ≥35% ≥50% 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 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 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40%。 6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他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 6.2.1.1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防护距离(m)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 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50

3

100

6.3 特种仓库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7 章有关规定。 6.3.1.4 煤炭及其他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他用地产生干扰。

6.3.2.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3.2.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 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 7.1.4 绿地率(%) 人均绿地面类别(绿地占城2绿地面积(hm) 积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名称 市建设用地2(m/人) 比例) 规 公共1 绿地 生产2 防护绿地 高尔3 夫球场绿地 - - - - - - 现 状 划 状 划 状 划 状 现 规 现 规 现 规 划 序号 小 计 4 绿地 中 计 5 绿地 合 计 其他附属 - - - - - - - - 2 - - - - - - - - - - 2 备注: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 ,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 ,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 。 2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 )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 7.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7.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7.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3.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单位类别 绿地率( % ) 医院、疗养院 学校、机关团体 政府社团用地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30 乐设施 旅 馆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20 办公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 ≥20 ≥20 ≥30 ≥30 ≥45 ≥40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

7.6 其他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 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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