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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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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摘要

2012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于9月6、7日在成都举行。培训内容目录如下:

内容 开班致辞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 新股询价和申购业务自律管理工作简介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 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的问题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提升IPO财务信息质量 授课人 创业板部冯鹤年主任 张望军 李洪涛 段涛 常军胜 陆华 吴国舫 李志玲 毕晓颖 杨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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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开班致辞

开班致辞由创业板部冯鹤年主任主讲,冯主任主要对创业板部开板近三年来发行审核、发行市盈率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未来将进一步增加审核透明度,西部地区12个省区单独排队,优先审核,并称可以上创业板的行业、准入门槛未来将进一步放开,统筹推进发行制度改革。

下一步工作设想:

1、进一步推进修改完善发行规则,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2、优化首发管理办法,设定合理财务指标,降低准入门槛并放开行业限制,设定多元化、灵活的上市指标体系

3、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造假上市企业及各种失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创业板预审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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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一、 发行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1、管理体制的改革:

(1)97年前,实行总量控制,在额度内尽量多推企业上市。导致上市企业规模偏小、大中型企业上市困难。

(2)97年--2000年,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规模偏小问题,但一些地方仍将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

(3)2001年至2004年,核准制、总量控制、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4)2004年至今,保荐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2、新股定价制度演变

(1)97年前,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定价,证监会控制市盈率上限 (2)2001年,短暂尝试上网竞价,后重新严格控制市盈率 (3)2005年,开始实施询价制度 (4)2009年,完善询价制度 3、新股配售制度演变

(1)93年以前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 (2)93年,与银行储蓄挂钩 (3)96年,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 (4)99年,上网发行与法人配售相结合 (5)2001年,上网竞价,后改市值配售 (6)2004年后,资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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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

(1)审核的法规体系: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2)证券发行监管的四项基本制度:以保荐制度为核心的中介筛选推荐制度、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初审制度、发审委制度、新股发行及定价制度

5、2009年和2010年,按照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推出了两阶段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遵循市场化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两轮改革主要举措:取消新股发行定价窗口指导,完善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和约束,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并扩大网下询价范围,重视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意愿。

改革效果: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接轨,一级市场聚集巨额认购资金状况明显改观,市场自我调节功能逐步发挥作用,一级市场固有风险开始显现,市场约束机制初见成效,市场主体各担其责的意识明显增强,向纵深推进改革已成为市场各方共识。

二、 面临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主要问题

1、股价结构失衡(新股“三高”); 2、过度追逐新股;

3、中小投资者普遍亏损,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上交所抽样计算,上市首日买入新股的散户三个月内有56.7%亏损。

4、炒新炒小炒差成为风气。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1、投资者结构失衡,买入IPO的投资者以短期持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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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上市初期可流通股票比例较低;

3、新股询价、定价受到我国特有文化习惯的影响; 4、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者不足; 5、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依然不够清晰。 三、 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 落实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性的要求等。监管机构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但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判断更多。

2、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询价对象可由保荐机构推荐,引入个人投资者,提高网下配售股份的比例,加强网下询价配售对象约束,建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3、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督,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5、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二)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对照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调整补充相关条款,使之进一步具体化和操作化

2、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机构和公众投资者获得公平信息

3、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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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5、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 (三)其他重要配套措施

1、5月30日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明确发行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情况下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

2、5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3、将出台关于IPO老股转让的相关细则

4、沪深交易所出台了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新措施

5、证券业协会将出台一系列自律规则(询价和申购细则,第三方风险评析) (四)2012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1、细化关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要求 2、进一步明确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3、关注环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强化发行人风险揭示(包括去广告化) (五)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关于补充预披露

1、由来: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2、处理要点:

(1)预披露后至发审委前,如出现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或变更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相关说明,以及其他申报文件,并申请补充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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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预披露后补充除财务资料外其他重要信息,如该等补充信息对发行条件或投资价值分析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亦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并履行补充披露手续。

(3)已预披露申请文件的更新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提出申请。保荐机构应就申请文件的更新情况出具专项比较说明。 ——关于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

1、启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恢复审查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实的相关说明文件,综合处核实材料齐备后,启动恢复审查程序

2、处理要点:

(1)中止审查前未开反馈会的企业,一律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2)中止审查前已开过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企业,如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需要重新召开反馈会并出具反馈意见;未发生可能影响条件的重大事项,可不再召开反馈会。对此类恢复审查的企业,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3)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的,应对恢复审查企业重新安排预披露并进行后续审核。对于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重新召开初审会。 ——关于突击申报

《首发管理办法》第56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一些保荐机构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几日申报,受理通知时财务资料已过期,甚至有些企业文件不齐备、条件不具备就急忙申报,未独立尽调,导致内控质量下降。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把基本功做扎实, 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 (六)改革成效 1、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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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定价约束机制逐步增强 ? 新股首日定价博弈机制初步形成

? 机构投资者在新股定价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 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 (七)下一步改革思路: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发行人充分披露信息、监管部门合规审核的基础上,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引导发行人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和博弈,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实现由投资人自主进行价值判断和风险判断,让市场对新股择优汰劣。

?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淡化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将审核的重点转

移到对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上来

? 研究进一步改善发行条件,健全对于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企业的信息披露

制度和准入安排

? 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揭示,多管齐下抑制“打新”、“炒新”

? 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优化和细化审核标准、流程和细则,加强社

会监督

? 进一步推动市场各类主体归位尽责,加大对各类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治

力度

?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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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

一、债券市场现状

(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融资结构失衡 1直接融资规模小于间接融资

2011年度,银行人民币贷款新增7.47万亿,人民币贷款余额达54.79万,2011年底A股市值为21.38万亿元,2011年资本市场融资额6791亿元。

2. 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信用债占比较小

2011年底,债券市场余额21.35万亿,信用债占比不到20%(企业债1.68万亿,公司债0.4万亿,短融0.5万亿,中票1.97万亿,共约4.5万亿)。政府债券7.38万亿,央行票据2.13万亿,政策性银行债6.48万亿。

3. 上市公司融资债券融资小于股票融资

2011年证监会核准1704亿公司债,股票融资5087亿元。 (二)债券市场监管与规则的不统一,商业银行持债为主 1.规则的不统一,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部门监管

债券发行人的资信信息、偿债能力与保障机制不完整。资产重复担保、评级的随意性等问题突出。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难以依法合规处理,风险较大

2.债券持有人以商业银行为主,风险未从银行分散出去额的50.84%,中票余额的62.49%,企业债余额的32.44%。

3. 多头管理和市场分割,影响了资源配臵的整体效率。

三类信用债券产品性质雷同,发行人经常重叠,但缺乏统一监管表尊,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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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证、保均有自己认定的评级机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不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债券市场目前债券契约效力不足,对于违约事件和救济方法,现行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未来违约责任和救济方法可能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司法程序不完善。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意义 (一)宏观上

1.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化解银行信贷居高不下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

3.是有效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间接融资想直接融资分流,服务于实体经济

4.有利于形成完整真实的收益率曲线,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 5.是转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必要要求

年度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股权融资(亿元) 4146(87%) 10088(94%) 6791(85%) 债券融资(亿元) 638(13%) 603(6%) 1172(15%) (二)微观上

1.改善企业资本财务结构——主要用于偿债,偿还银行贷款 2.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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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企业经营 4.提升企业价值

三、大力发展公司债的举措 (一)国家十二五规划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

(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1.完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目前要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落实监管责任

2.加强债券市场基础性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建立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三)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

债券市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到与完善股票市场体系并重的位臵

(四)证监会会2012年债券工作任务

1.深入推进债券发行监管改革,显著增加债券融资规模 2.研究推动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中小企业服务 (五)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举措 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1.建立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 2.建立公司债专岗审核

3.制定专组发审委员会负责债券审核工作 4.分类简化审核程序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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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评级AAA 或净资产100亿元或期限短于3年评级AA 或定向发行的其中一种情况可以更为便捷。 优化外部征询意见流程

1. 优化证监会部外征询意见: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就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要征求发改委意见)

2. 优化证监会内部征询意见:上市部已不对公司债券出具日常监管函,这点区别于股权再融资。

3.优化审核流程:较增发股票相比,公司债券审核流程取消见面会环节。 四、当前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重股轻债观念逐渐改变

1.截至2011年底,全年深沪交易所共发行公司债83期,发行总额1291.2亿元,比2010年翻了一番

2. 2011年共否决5家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申请。2012年以来共发行61家,融资821.5亿元。

3、截至2012年6月14日,在审企业共34家,计划发行总额615.6亿元;已过会未发行企业25家,计划发行总额491.6亿元。 (二)2011年公司债市场的三个特点

1.审核效率明显提高。平均审核周期已缩短至1个月左右,为现有几个债券市场最短;

2.与同期中期票据的利率相比,上半年绝大多数公司债的利率已具备一定的成本优势,全年无明显差异

3.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超过95%的公司债有包括基金、保险公司和券商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商业银行也开始进入交易所市场 (三)2011年否决案例分析 2011年被否5家的原因归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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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财务状况差,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行公司债将增加申请人财务费用,未来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比如,申请人的担保人为其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同时为A公司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其控股股东无对外担保;

(3)担保人担保能力问题。比如担保人为控股型公司,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09亿元,2011年一季度仅为-0.22亿元。担保人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取决于子公司未来盈利及分红情况。 五、公司债发行监管 (一)监管理念

1.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如无需保代签字、储架发行等

2.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机制。

3.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功能,避免由政府承担解决偿债问题的责任。如ST海龙债最终由政府承担。 (二)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1.公司债发行不强制要求担保;

2.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

3.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4.采用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发行人获得核准后可在两年内分期发行完毕,但首期发行不能低于发行总额的50%。 (三)公司债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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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相比简化,受理—初审会—发审会—核准 (四)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风险的差异

1. 在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下,债券更侧重于发行人特定阶段的偿付能力,而股票则侧重于发行人未来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2.债券最大风险为偿付风险(主要看现金存量和可预期的经营性现金流) 3. 考虑其偿债计划和其他保障措施是否有效可行;信用增级是否安全;特定违约处臵条款是否存法律瑕疵并具可操作性;持续信用评级是否及时有效;债权受托管理人能否行使职能等。 (五)债券与股票监管审核重点不同

1.股票发行审核的是发行人,监管重点是关注公司的资质、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空间,对未来盈利预测、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指标需要重点关注;

2.债券更侧重于产品本身,监管重点是产品设计和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发行主体未来的报表盈利情况关联不大,即使企业未来亏损,但剔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或有费用和损失等因素,公司仍可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可以按期兑付。

(六)信息披露重点不同

1.股票信息披露需要重点披露公司股东和高管变动情况、经营能力和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财务指标上侧重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合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

2. 债券信息披露重点是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如短期偿债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长期偿债指标(资产负债率、资本负债率、利息现金保障倍数、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担保人财务状况等。 (七)公司债审核重点

1.主体信用等级和债项评级的合理性

2 充分关注可预期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但主体和债项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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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跟踪评级和违约风险防范 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5.偿债计划及其保障措施。 (八)审核中需明确的问题 1. 财务指标的适用解释

1)年均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指债券面值,子公司发行债券的按照全额计算;净资产额指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最近一期指公开信息披露的最近一期,可以未经审计。 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指以财务账面值计算的公开发行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不包括短融,中票(债务融资工具,实质是公司债券,从法律体系上看不是公司债券,是比较特殊的金融产品)

3)净资产额和最近一期指最近一期公告的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不要求强制审计

2.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的问题

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为负可以发行公司债,不是最近三年必须盈利,只要年均可分配利润满足支付债券一年利息要求即可。 3. B股发债问题

B股上市公司可以发公司债券,H股公司亦可以,同时发行ABH股的公司亦可以。

4.控股股东担保问题

实质上是无必要,但现实操作中必要,主要是为了以扩大投资群体。但如控股股东仅是控股型,且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分红,则不宜增信。担保的,应关注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如关联度、收入、资产占比、非上市资产的盈利情况等。 5、重组过的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论股权和债权,重组后必须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关于重组前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判断,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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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并,可按模拟的合并报表口径来判断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六、债券市场的发展展望

1.推进五统一,即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制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统一

2.加强债券市场基础性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 3.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养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几只、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4.进一步放松行政监管,加强市场约束,资本约束和信用约束机制。 5.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权利,加强中介机构的违法处罚力度 6.鼓励产品创新,条款放开,丰富债券品种

7.创新发行模式,推出非公开发债。主板非公开发债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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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IPO审核相关问题

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在那些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得比我们要严得多、细得多。——郭树清《九问资本市场》 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 (一)基本内容

1、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

2、弱化行政审批,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 3、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4、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5、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 6、推动发行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7、透明度、效率 (二)基本要求

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保荐机构:审慎核查

(1)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 (2)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鼓励撰写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法律文件,律师撰写更严谨。

(三)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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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

3、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 目标:公司治理的评估,也是近期反馈意见的第一条意见。 4、加强改制辅导工作,督促拟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

5、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树立发行上市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

目的:信息披露等工作能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经批准豁免三年的央企改制企业应设立运行一年以上方可上市。 二、发行审核的基本内容 (一)发行条件(略)

未逐条说明发行条件的相关要求,以前培训已说明。少数(如1%以下)股权有纠纷,并不影响审核过会,充分披露即可。近三年控股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信息披露 1、基本要求: ? ? ?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 事实性描述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关于风险因素 ? 结合实际,具体描述 ? 充分准确

?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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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性原则排序 ? 重大事项提示 3、诉讼与仲裁 ? 发行人:较大影响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4、商标和专利 ? 重要性原则

?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 ? 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5、关于数据引用 ? 充分、客观 ? 权威、公开 ? 数据来源:独立 ? 定性数据 6、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等,保荐

机构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标准,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则中从严要求,还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真实、充分、全面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7、其他事项

? 历史沿革:正在研究制订历史沿革要求的相关规定,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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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业比较:尽可能做全面性比较,确保可比性,目前行业标准仍应执

行现行规定,不要为了迎合高市盈率去靠其他行业。 ? 前瞻性信息:应持谨慎性原则,信息要有合理依据 ? 募投项目 ? 突击入股

?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几个重要问题 (一)整体上市

目前仍鼓励整体上市。在同一运行主体内的资产尽量整体上市。 1、同业竞争

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

限于资质、认证等无法短时间解决的,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消除同业竞争的影响。就外商投资企业等实际存在的市场分割协议,可一事一议,不是完全不可行。

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一个专业判断。

2、关联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 3、资产完整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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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个方面工作要求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营运效率和效果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并运行,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发表意见,审计机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须评估审计的独立性。

3)建立健全采购循环、销售循环、资金管理制度 4)内部控制缺陷

(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要相互衔接和印证。

(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情况,防范利润操纵

1)增长的异常情况

2)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

(4)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2)关联方关系的核查 3)关联方注销及其非关联化 从严确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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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1)收入确认、销售模式

2)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

3)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如BT或BOT项目的收入确认 4)毛利率

(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10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并记入工作底稿。

确实无法核查到一定比例的,可核查前十名,其他客户进行抽查。 (7)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1)存货监盘:会计师要实地监盘 2)存货跌价准备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主要针对涉农企业,建议保荐人多喝会计师沟通,查看会计师工作底稿并记录、复印整理入保荐人工作底稿。并非不能有现金收付,要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比例,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9)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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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1、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惩处

2、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 1)将建立IPO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2)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

3)构成违法违规的,进行行政处罚 4)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责

5)对不良行为、监管措施、处罚记入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新股发行申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加大内部问责力度,并将问责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4、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新股发行透明度,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六、下一步工作

1、进一步完善发行财务审核工作

2、加强对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3、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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