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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0-1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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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实施的必然结果。 10.城市居民的排斥心理:

历史根源于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对城乡的差别非常看重,从而致使他们对农村人的评价较低,且由于教育水平差距悬殊,文化素质也较为悬殊,而体现出的素质问题,使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天生有一种排斥心理。而这种排斥心理,形成一种文化惯性,在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面,是子女对农民工子女具有一种优越感、或是排斥感。

人对农民工群体,有一种瞧不起的感觉,而非现代社会提倡的劳动最光荣,对劳动分子充满尊重,这种文化惯性影响着父母、老师、儿童,老师对其往往缺乏认同,在农民工子女的评优等方面处处体现了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而这还是在公立院校,即农民工自身经济基础较好的情况下,就算农民工缴纳了高额的赞助费,但是仍然不能得到公平待遇,而老师对其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管不顾,在孩子的长期发展中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11.农民举家外出比重增大:

高速城市化是?农民工?问题及其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一个基本社会场景。据预测,?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将达到7500多万,年均转移为1500万以上。城市化是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城镇化水平1990年为26.4 % , 2000年为36.1 % , 2004年为41.8%, 2000-2004年期间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

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约为1 000万左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人口在短时期内流入城市工作和居住,其子女的受教育作为家庭生活的重要事项,自然也就成为他们城市生活中的一个主要议事日程。

尽管2004年年初,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但公立学校设置重重障碍。这主要是出于升学率、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接受 农民工子女。

12. 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

?国家为城市提供了较完善的公共教育资源,而农村教育资源缺乏。现在的农村,无论是在财政经费、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师资水平、师生比例方面都远远低于城市,而且差距越拉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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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都在农村,文盲人口也主

要集中在农村,文盲率是城市的2倍。国家教育投资以2002年为例,全年社会各项教育总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人口60%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32%,农村每个学生的平均教育经费比城市少60% 。

13.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

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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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琳《推进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政策选择》

制,义务教育在城市以区级财政负责为主,在农村则以县级财政负责为主。我国市县级及以下基层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担负着主要责任,而中央和省级政府只负有微弱的辅助性责任。在这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义务教育财政分权体制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的供给主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因此,流入地政府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农民工往往集中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同市区相比,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时,流入地的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

事实上,大多数流入地的财政无法担当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给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带来了额外的教育成本:流出地的儿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的教育补贴,同时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的政府补贴,为了上学牲公办学校只好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14. 择优教育观念的冲击:

?义务教育是一种扫盲教育、基础教育和普适性教育,而不是一种选拔人才择优培养的教育。?传统的择优教育模式,将刚满六岁的学龄儿童分为三、六、九等,分别被塞进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或者同一学校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俨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教育。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中的发展不均衡,一个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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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是校际之间的差距。究其根由,毫无疑问要归因于重点学校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择优教育观念。盲目追求重点学校的高投入、大规模,不仅挤占了非重点学校本来已经少得可怜的经费,还造成对有限的教育资源的闲置浪费和对平等教育机会的威胁。实际上,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有机会就读的公办学校都是教育部门圈定的非重点学校,进入重点学校学习对于农民工子女是遥不可及的美丽童话。但即使是非重点学校,也会以?学校容量有限?为借口设置?择优录取?的门槛,乘机变相收费。 15. 受教育平等权在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受教育平等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联合国1966年制定并被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 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受教育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

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可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我国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对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有理论依据与要求。 16. 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存在应该有救济作为保障,否则没有法律救济的权利根本就称不上真正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受教育权救济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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