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① Ⅰ所代表的学生干部为学校学生会主席、学院学生党总支委员
② Ⅱ所代表的学生干部为学校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两委会常委
③ Ⅲ所代表的学生干部为学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学院两委会各部部长、年级团总支书记、年级学生会主席
④ Ⅳ所代表的学生干部为学院两委会各部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党小组组长、年级各部部长、副部长
⑤ Ⅴ所代表的学生干部为校、院学生会干事、年级各部委员、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各宿舍长
⑥ 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根据学校考核通知酌情加分。学院社团的主要干部根据其工作情况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能高于学生干部Ⅲ的加分。学生干部最高职务考核加分,不累加。
⑦ 各级学生干部考核成绩由对应的考核负责人及实施者给出,优秀比例不超过20%。
⑧ 在学校各级部门和社团任职的学生干部,必须由相应部门或社团指导老师出具证明,并给出考核成绩,优秀比例不超过学院在该部门或社团任职学生干部总数的20%。
(3)其它
1、对于本《细则》中未列项目,确需加(减)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由年级辅导员记相应的奖励分或扣除分,并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2、CET4未通过或未达到425分及以上者的三、四年级学生无评定一、二等奖学金资格。
3、学院要求每位本科生每学期至少选择听取两次 “材料大讲堂”报告会,并由学生办进行记录考核,不够两次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奖贷补助的所有资格,并在当年综合测评总分基础上扣5分。
4、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奖学金本学年不再加分。
第四条 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一)组织领导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分团委常务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领导小组,各班级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综合测评由各班主任组织,全体学生参加。测评结果由班主任签字后上报。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学生对测评结果有质疑,须在公示期间向班主任、各年级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反映。
(二)实施要求
(1)学生综合测评由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2)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生在每年测评的基础上,毕业前进行毕业综合测评,并排出在班级中的名次,填写在就业推荐表和毕业鉴定中;
(3)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要认真,公正合理,有透明度,不允许搞形式主义或弄虚作假;班级和学院要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档案,注意记录和保存好考勤及奖罚情况、学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做到测评有据可依;对在综合测评工作中投机取巧,欺上瞒下,导致后果的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理;
(4)所有测评加分须根据获奖证书、文件、原始记录进行,否则不予认可。
(5)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门次、宿舍月检未通过次数2次以内(含2次)方有资格参评奖学金,达到90分及以上方有资格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6)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要与评定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相挂钩;
第二章 评奖评优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条 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兰州理工大学优秀班集体、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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