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要点】 《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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