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要点评析:
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 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 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 险。
案例13
案情简介: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 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 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 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 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P208案例14
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开立备用信 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绝交货。买方根据备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 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应如何处理?并申述理由。
要点评析: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 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 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案例15
案情简介:
我某银行为从国外“引资”,凭当地一外资集团提交的一份伪造的外国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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