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其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档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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