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应在其本身的加工能力范围内进行。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某一环节,如确无生产条件需委托区外企业加工,但其产权不转移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工序性外发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因故(例如无排污条件或该生产工序会导致保税区内环境污染)需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工序加工、但加工物品主体部分在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完成的,应事先报保税区海关批准。对外发加工海关监管风险较大的,海关可收取风险担保金或由企业出具银行的书面担保。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1)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应在保税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非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即被委托单位)必须划出专门堆放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外发加工料件的区域;
(3)委托单位与加工单位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4)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2、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外发加工步骤的工艺流程、外发料件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损耗情况、加工后返还期限等);
(2)非保税区加工企业(即被委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加工设备的情况资料。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实地勘验,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备案,发料时予以开具《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
六、 办事程序
备案
第1步: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外发加工步骤的工艺流程、外发
料件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损耗情况、加工后返还期限等);
(2)非保税区加工企业(即被委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加工设备的情况资料。
第2步: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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