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管道监理细则
(四)、排水管道
1、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出具出厂合格证。
2、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发现施工图有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正。
3、沟槽开挖时应及时挖排水沟降水,确保槽底不受水浸泡和扰动土基,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30厘米。
4、沟槽开挖至设计高度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并挖集水井利于抽水。 5、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情况的结构布置,应做好施工记录。
6、开挖土方时,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为+2厘米,开挖石方时允许偏差为+2厘米、-20厘米
7、管道安装前,易将管、管件按施工设计的规定摆设,便于起吊及运送。 8、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支撑及已入槽内的管道相互碰撞,不得扰动基础。 9、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纹等。
10、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槽底至管顶50厘米范围内,不得含有机物,大于5厘米的硬土块,在抹带接口处周围应用细粒土回填。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以压实工具和压实度确定,并且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高差不得超过30厘米。 管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管顶以上25厘米范围内回填土表层的压实度不得小于87%,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为93%(重型压实) 排水管道的验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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