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分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分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成果时间顺延。
7.1.2 发包人变更分包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分包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分包人所耗工作量向分包人支付返工费。
7.1.3 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分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1.4 发包人应为分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协调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2 分包人责任
7.2.1 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出现7.1.1、7.1.2规定有关交付成果顺延情况除外)。并对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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