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监理要点1、施工前期控制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和专家认证意见。 编制基坑工程各项工作的监理实施细则:钻孔灌注桩、搅拌桩、地下连续墙、压密注浆、劈裂注浆、SMW工法、旋喷桩、钢板
要采取措施所涉及的人员、材料、物资、设备等要认真检查落实。
2、过程控制:
(1)基坑工程开始时,施工单位应注意保护场地施工轴线及水准点的标记,上述标记不得受到破坏,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经常复测检查。
(2)所有监测点,必须安放稳固,并由监理检查认可,监测点不得遭受破坏,如有损坏应及时通报监理组、总包方及建设方。
(3)基坑工程中的基坑支护、地基加固等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已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4)上述分项工程进行时,每次监测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组和有关单位,总包方应用图表标示,遇有异常数据,或报警信号,监测方应及时分析可能发生的原因。施工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增减监测点或次数,应先通知监理组,经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组如认为有必要增加监测点和次数,则监测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监测单位必须参加生产例会,并应对前一阶段的监测结果作出分析说明。
(5)基坑开挖前应按降水方案对基坑内的水进行充分降水。降水期间要检查抽水量的记录和坑内外的水位变化情况。
(6)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签发开挖令。
(7)基坑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挖土的顺序和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采用机械挖土不应碰撞和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
(8)支撑系统施工时应按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特别要注意钢支撑中预应力施加的环节,如采用爆破拆除砼支撑的要注意留置炸药孔,并按监测要求设置轴力监测点。
(9)基坑开挖过程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对周围的道路、房屋进行巡视、观察,发现有沉降、裂缝等异常现象要解释汇报。会同监测单位结合监测数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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