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 91
2009.8.282011.5.42012.1.1
CZECH
比利时 92
2009.10.7(尚未生效)
BELGIUM
芬兰 93
2010.5.252010.11.252011.1.1
FINLAND
赞比亚 94
2010.7.26(尚未生效)
ZAMBIA
马耳他 95
2010.10.18(尚未生效)
MALTA
叙利亚 96
2010.10.31(尚未生效)
SYRIA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AR)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MCSAR) 的安排
序号 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Serial No.
Region
Signed on
Effective from
Applicable since
内地 (Mainland):
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7.1.1
1
2006.8.21
2006.12.8
HKSAR
香港 (HKSAR):
2007.4.1
澳门特别行政区
2
2003.12.272003.12.302004.1.1
MCSAR
注:(1)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2)加*号者表示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重新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尚未生效。
(3)①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国政府1985年6月10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继续适用于统一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②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与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先后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解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斯洛伐克共和国。2009年8月28日,中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③中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前南斯拉夫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后前南斯拉夫解体,据外交部告,该协定由解体后的各国继承,中国政府陆续与解体后的各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仅有波黑政府未单独签订,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波黑。
④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原南斯拉夫联盟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6月3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解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上述两国。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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