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 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 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 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避 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 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 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 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 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2013-7-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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