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文件
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日内进行审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直辖市人
直辖市
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自治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用航空
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进行抗震设计
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
部门
民应当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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