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五)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人行道板上,未经办理占道手续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积极举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公民或单位,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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