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施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鸣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强,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宗磊,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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