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金管理制度
编号: Q/DY–CW/GL 13.1-1-2014-0 1 目 的:
为了保证厂商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市场操作的有序进行,使市场获得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适 用 范 围:
所有经销商。
3 具体执行办法 :
3. 1、所有经销商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交纳是合同金额的5%-30%。
3. 2、保证金的最低交纳底线为5%,保证金交纳时每多增加5个百分点,多增加部分可以计入个人年度考核。 3. 3、保证金只能在最后尾款抵消货款。如有变动,需销售部长提交签呈,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批后执行。
3. 4、 保证金交纳时间,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3日内将保证金打入大有公司指定账户,并且将打款单据传真我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部确认后统一核算。营销部未按时执行将对营销部各负责人及签约人按照合同保证金的1%进行负激励。
3. 5、保证金支付方式:签约人将保证金经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保证金汇款方与合同签约方必须相符),若未按此条款执行,我公司将视保证金无效。(此条款必须写入销售合同)
3. 6、保证金以一个合同周期为起止。
3. 7、经销商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大有公司有权对保证金进行扣罚。同时经销商必须补齐保证金,否则大有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起草人: 审核人: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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